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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构成对原告侵权呢,我们认为,答辩人
采访和编辑这篇稿件是非常慎重的,是根据下面几个新闻事实进行的,第一点就是这个案件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事件发生后向答辩人提供的新闻素材。 《广州商报》代理人:在这里我作为广州商报的代理人不再重复,总之,石野在夸大捏造事实,炮制假新闻,本来一件很小很小的事情,出于他某种目的,人为夸大制造舆论误导,惟恐广州、广东不乱,他的目的就是这样。 原告:这里我想讲讲自己的采访过程。 主持:采访过程等会儿法庭调查时再说,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你是否同意,那么跟你的
代理律师的意见是否相同。 反诉人:我同意代理律师的意见。 旁述:金雁学校梁禧颜老师是否拿教鞭打了学生蔡朝林头部,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不过梁
老师即使做了有关过激行为,其出发点也是为了学生好,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 反诉人粱禧颜:当时小蔡拒绝出来,我就把他从座位上拉出来,当时他是第6行第一位,不
慎使他头部擦过夹在课桌间的一条铝片的锐角,当时我没有发现小蔡头部在溢血,还对学生
说,不要像蔡朝林那样不做作业。 问:你拉他的时候是怎样受伤的? 答:他的脚不动拒绝出来,我一拉,那他的身体失去了平衡,就这样头碰上了。问:头的那个部位怎样碰上的,怎样流血,流血有多少? 答:应该是左边。 问:左边哪里,左边哪个地方? 答:(用手比画)这里吧。 问:他的伤口只有一处伤,是不是? 答:是。 问:他碰了头的反应是怎样的。 答:不吭声,当时我因为面对学生,没有具体看见他的脸。 原告:是什么原因打他呢,他说了一个大概的情况,是蔡朝林不交作业,不听话,说他读书
声音比较小又怀疑他的字写得很认真,可能是他读三年级的姐姐蔡彩林代写的。 反诉人梁禧颜:小朝林不听话,天气太热,快要下雨了,我心情不好,心情很急,急就易做
错事,不小心就把他打伤了。 主持:那天老师是不是打了你的头? 蔡朝林:是。 问:拿什么打你? 蔡:铝合金。 问:痛不痛? 蔡:痛。 问:去了医院之后还痛不痛? 蔡:还痛。 主持:当时梁禧颜老师也承认打了你儿子吗? 蔡景表:承认打了,梁老师,校长还有一个办事员来我家。 旁述:《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代理律师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角度陈述及他的答辩。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梁禧颜对蔡朝林究竟是采取了鞭打还是拉撞的方式并不是本案的关键,因为这两种致伤方式情况上都是属于违法的,体罚未成年人,也就是体罚学生,已经违反了1991年全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因此对这种作为,这种社会现像应当受到批评监督和行政处罚,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 甲:金雁学校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告上法庭,同时将其下属的《南方都市报》记者石野、邓世祥推上被告席。 乙:作为报社的记者,在本案中是否有资格成为被告,还是先看一看他们是怎样答辩的。 原告:本人做为答辩人是为《南方日报》社报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履行记者职务的行为,有关的报道对被告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和被告捏造事实诬陷原告的双重违法行为的正当舆论监督,根本不存在侵害被告名誉权的问题。所以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南方都市报》发表的有关文章是答辩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而且文章的内容客观真实,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名誉权。进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认为,文章的内容确有问题,也只能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列为被告,答辩人无资格充当被告,望人民法院及时予以纠正。 。。
女教师挥鞭抽打学生�维护清白我怒上法庭(7)
原告代理人:石野、邓世祥是我集团下属《南方都市报》的工作人员,所以,本案采访、写作并发表关于金雁学校学生蔡朝林被体罚事件及文章,是石野、邓世祥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若干问题意见当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在原告,被告的资格问题上,反诉人只应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也就是我的委托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将石野、邓世祥列为本案的被告,因此,我们请求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作出正确的审定。 旁述:金雁学校状告《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