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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检渠道和海上是“扫黄打非”的重要通道,为此,深圳海关一方面将查验重点放在旅检口岸,利用行李检查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高科技设备,对行李夹带或者客运小车、大巴及货运车辆设置的暗格藏匿等进行查验;对曾经携带过*物品出入境的旅客、车辆驾驶员,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列为重点查验对象。同时,加强对海上和沿海陆上的巡查力度,经常性地进行巡查和突查,不给走私分子可乘之机。
此外,还加强对辖区音像生产企业的审批和核查,打击逃避海关监管和非法音像制品的制造、销售,注重对进口注塑机、模塑机及其他光盘生产设备的后续管理,通过下厂核查、核销工作,不间断地对光盘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稽查,防止设备被倒卖,流入非法生产渠道。还加强与香港海关、水警合作,形成海上跨境协作缉私局面。
在打击走私的同时,对走私*物品的主要嫌疑人给予法律制裁,从而震慑走私分子。我国法律规定,旅客不得携带*、*、反动内容的违禁音像制品,及画册、照片等入境,凡走私*录像带、影碟50 盘(张) 以上至100 盘(张),将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005 年2 月18 日,詹某从罗湖口岸入境时,海关人员在其行李内起获未申报光碟582 张,经鉴定,其中有551 张为*光碟。法官认为,詹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物品入境,构成走私*物品罪,判处10 年有期徒刑。
2005 年3 月11 日,福建籍旅客庄氏兄弟各自携带一编织袋,从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列为重点查验对象,其行李经过行李机检查时,关员从荧屏中发现有可疑图像,遂要求庄氏兄弟将编织袋打开接受检查。在弟弟的编织袋内发现光碟1 264 张,其中*光碟448张;在哥哥的行李内发现光碟1 273 张,其中*光碟56 张。两人称携带上述光碟入境是为了自己观看,不知里面有*光碟。案件移交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后,侦查人员根据光碟的藏匿位置和两人的入境时间等情况进行分析,又到福建、宝安等地调查,查明庄氏兄弟在香港收购光碟后,准备走私入境在国内销售牟利。由于本案取证全面、证据确凿,尽管庄氏兄弟极力否认走私*光碟入境牟利,法院还是采信了侦查机关的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
打击剧毒化学品走私
氰化金钾、氰化银钾均为剧毒化学品,因其含金、银量较高,又被俗称“金盐”、“银盐”,“两盐”广泛应用于金属电镀、金银首饰的抛光处理等工艺,国内目前需求量较大。由于此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贮藏有极严格的管理要求,且报关入境需要在国家环保总局办理相关许可证,手续复杂。国内一些珠宝加工厂、金属电镀厂便采取种种办法,违法将危险化学品走私入境。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黄金饰品等奢侈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深圳及其他一些地方成为香港地区和欧美等国黄金饰品的主要生产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珠宝加工厂,为能在利润丰厚的黄金饰品市场分一杯羹,纷纷指使香港“水客”走私本应受多个部门管制的炼金化学品———剧毒氰化物。
罗湖海关有关数据显示,仅2006 年一年,罗湖口岸旅检渠道就查获旅客携带危险化学品入境案件10 宗,查获氰化金钾5000 余克和氰化银钾超过12 千克,案值折合人民币50 余万元。
有关专家指出,剧毒化学品氰化金钾,毒性极强,毫克就足以致命,而氰化银钾也与其毒性相当。
按照规定,剧毒化学品包装必须先装入塑料袋,袋口密封,再装入厚度不小于毫米的坚固钢桶中,桶盖严密,一般每桶净重50千克;或者先装入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或金属桶(罐),再外加普通木箱。如果用玻璃瓶,外面还要套一层塑料袋,保证一旦玻璃瓶破损,能够防止里面的氰化物不被外泄。
走私分子为逃避海关监管,采取多改少、大改小、化整为零,或撕标签、换包装、改换名称,将氰化物分散装于小瓶中,每瓶最多不过2 千克,撕掉剧毒物品包装上所贴的“剧毒物品骷髅头”标志和“化学分子式”标签,甚至撕掉瓶外套的塑料袋。海关检查时,“水客”有谎报“鱼饲料”的,有报称“鱼缸清洁剂”的,还有的干脆将剧毒品和食物混装在一起……
然而,走私分子花招再多,也难逃海关关员的眼睛,一个个剧毒品走私案相继查获。
2006 年1 月,深圳海关查获了几宗较大的剧毒物品走私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