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第1/4 页)
作为咨询律师我说明了自己的身份,说明了他哥哥委托律师的情况,说明了律师的职责,说明了能够为他提供的法律服务,说明了他涉嫌的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说明了相邻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
他同意我作为他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对我表示感谢,问了家人的情况。
涉及到案情时,他什么也不说。
按现行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常办案人员在场,这种情况下,作为犯罪嫌疑人,不想谈案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没有多想。
之后,和他拉“家常”,谈心。
这是我一贯的做法。
一是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为以后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取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信任,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基础。】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师扮演“律师”角色,也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有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和他谈心,帮他宽心。
当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关押到看守所,失去自由时,最迫切的愿望之一是见到自己的家人。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数个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可能和其家人见面的。
所以,律师有时候要扮演“家人”角色。
扮演“家人”角色可以,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有时要扮演“家人”角色,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征得他本人同意,结束了第一次会见。
和他哥哥通了电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单说了一下会见情况。
谈到受害人已死时,听他哥哥的声音,先是吃惊,再是颓丧。
看来确实不了解案情,不是对我故意隐瞒。
我,打消了解除委托关系的想法。
作者题外话:柔弱胜刚强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六节 目标 保命
第六节:目标、保命
既然不解除委托关系,就要全力以赴。
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看卷,无法了解案件全部事实。
这类案件不外乎三个思路: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为,则,作无罪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达不到法定标准,则,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为,则,作罪轻辩护。
首要的目标基于:保命。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
提醒当事人亲属,准备民事赔偿。
他哥哥开始强调家庭困难,最终同意了。
也许有人说,到审判阶段再提这个事不行吗?现在,是不是早了一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被告人家庭条件好,可到审判阶段再准备,但是,家庭条件不好的,就应该提前准备。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提前准备很有必要。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一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俩男孩。
到旅馆见面。
俩男孩欲将女孩“卖”到按摩房。
起争执。
女孩被杀。
俩男孩被抓。
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
受害方要求:追命。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庭审中,我指出了许多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说明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
两被告人的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结果:
第一被告判死刑,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结果。
作为律师,多少有点“意外”。
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的。
但是,根据卷宗材料、根据庭审调查、根据全案证据状况,判处死刑,值得商榷。
这是庭审后,我的观点。
受害方的一个朋友全程旁听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