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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呢?
如果律师找某一个证人取证,撼动了整个案件的“基石”, 办案人员就会找到那位证人调查情况:律师怎么找的你?怎么问的?你为什么那样说等等。
如果调查结果“不满意”,会把证人传到办案单位,这就是“证人进去了。”
等证人“承认”:是律师叫我这样说的。或者:律师说着,我写的之类的话时,证人就回家了。这就是“证人进去了,又出来了。”
律师的麻烦就来了。办案单位就会找律师问材料,甚至传唤或采取其他措施。这就是“律师进去了。”
本人就亲身经历过类似的事情,后面其他案例中会谈到。
既然律师取证风险大,应该注意什么呢?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涉及到证人时,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风险:
一、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尽量不要接触证人,把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告知审判人员,请审判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向受害方取证一定要经过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批准(现在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即便是批准了,取证过程也要慎之又慎;
三、取证并不必然的提供给审判人员,通过取证,觉得该证人证言确实对被告人有利,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取证时必须两名律师,必须在规定的地点;
五、取证时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场;
六、取证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要注意,并且在笔录上体现出来;
七、取证后,让“有威望的在场人”签字;
八、调查笔录要让证人看,不识字的要读给他听,更正无误后,请证人注明:“以上材料我看过,记录的和我说的一样”,签名、捺印。
不识字的证人,调查笔录中要显示:
问:以上笔录已经读给你听了,记录的和你说的一样吗?
答:一样。
九、有的将取证过程录音;
十、也可让证人自己书写证言,然后,将取证过程用调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一、千万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接触证人;
十二、关键证人,可申请庭后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同时调查核实;
十三、由公证人员就调查过程公证。
防范风险不等于不调查,要为当事人负责。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调查取证时,要注意防范风险。】
作者题外话:古诗一句:
徳无常师 主善为师 。 想看书来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1)
第七节 会见被告应注意的问题
(1)
会见被告,对任何案件的辩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重视,决不能走过程。
注意以下方面:
1、介绍自己的身份。
第一次会见被告时,必须介绍自己的身份。按照正常程序,还应当出示自己的相关证件,比如律师证。但是,实际操作中,律师证的出示很难做到。不是辩护律师不想做,而是没法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看守所要核实律师身份,需律师出示证件。律师证被看守所的值班人员留下了,会见完毕后,才把律师证交还给律师,实际在整个会见过程中,律师证没有带在律师身上,律师就没法向在押的被告人出示,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虽然很少有被告人要求律师出示证件,这个程序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
2、说明家属委托律师情况,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
被告人家属虽然委托了律师,但,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律师就缺乏咨询、辩护的前提;
3、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4、向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5、核实卷宗材料中查明的案件事实。
这个环节,关于“律师会见被告时,能否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在法律界争论很大。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够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有的人认为:律师会见被告时,应当让被告人看卷宗材料。
我倾向于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
如果不让被告人知道卷宗材料的内容,怎样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利用他们的公权力,长时间调查取证,指控被告人犯罪,开庭前却不让被告人本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