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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3 月22日夜间,美国陆军第二六七特别侦察营的2 名军官和13名士兵,乘一艘军舰在意大利境内距德国阵地后方很远的地方登陆,准备破坏斯比塞到热那亚之间的一个铁路隧道。这批侦察人员一律身着军装,并没有携带便服。3 月26日,即他们被俘后的第3 天,一队执刑队人员就根据德国陆军第七十五军军长安东·多斯勒将军亲自颁发的命令将他们处死,刑前未经审问。战争结束后不久,多斯勒将军受到美国军事法庭的审判时,为自己的罪行辩解说,他只不过是遵照希特勒的突击队命令行事。他争辩说,他如不服从,自己将被元首送交军事法庭审判。
1945年1 月在斯洛伐克跳伞降落的15名英美军事人员,其中有一名美联社战地记者,全都身着军服,在毛特豪森集中营被处死刑。这是根据恩斯特·卡尔登勃鲁纳博士的命令执行的。卡尔登勃鲁纳博士继海德里希之后任党卫队保安处处长,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被告。这个屠杀罪行如果不是集中营中目击他们处死的一名副官招供出来,恐怕永远也无人知道,因为这个集中营中大规模处决战俘的文件大部分已经销毁了。
纳粹在占领区的恐怖统治
1941年10月22日,法国《灯塔报》刊登了下列通告:10月20日上午,受英国和莫斯科雇用的懦怯的罪犯暗杀了南特的战地司令。凶手至今尚未捕获。
我已下令先枪决50名人质,作为这个罪行的抵偿……如果从现在起至10月23日午夜,凶手仍未捕获归案,将再枪决50名人质。
这一类通告常常出现在法国、比利时、荷兰、挪威、波兰、俄国的报纸上,或者写成红底黑框的海报张贴出来。德国人公然宣称,偿命的比率一律定为100 :1 ——每有一个德国人被枪杀,就'957' 枪决100 名人质。
虽然抓人当人质是古代的习惯,例如罗马人就十分爱用这种办法,但是到了近代,一般已不采用这种办法了。只有德国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英国人在印度和布尔战争时在南非用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指挥下的德国陆军却大规模地抓人当人质。凯特尔元帅和一些身份比他低的司令官都曾签署过逮捕人质和枪杀人质的密令,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曾提出许多这样的密令文件。1941年10月1 日,凯特尔下令说:“人质当中必须包括著名头面人物或者他们的家属,这一点至为重要”;一年以后,驻法德军司令冯·施图尔纳格尔将军也强调指出,“被枪决的人质的名气越大,对凶手所起的威慑作用也就越大”。
第二次大战期间,德国人一共处决了29660 名人质,这个数字还不包括“瘐死”在法国监狱中的40000 人。波兰是8000人,荷兰是2000人。在丹麦,他们用一种所谓“肃清暗杀”制度来代替公开宣布枪杀人质。希特勒明令,德国人在丹麦如遭杀害,要秘密采取“以五顶一”的报复办法。由于德国人采取这种办法,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最孚众望的人士之一、丹麦牧师、诗人兼剧作家卡伊·门克被残酷杀害了。他的尸体被抛弃在街头,身上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猪猡,你还是为德国效了劳。”
凯特尔元帅在纽伦堡供称,在他不得不遵照希特勒命令行事而犯下的所有战争罪行中,以根据Nacht und NebeI Er1 ass——《夜雾命令》所犯的罪行“最为严重”。这项奇怪的命令是希特勒专门用来对付西欧占领区的无辜居民于1941年12月7 日亲自颁布的。正如这项命令的奇怪名称所显示,它的目的在于逮捕“危及德国人安全”的人,逮捕以后并不立即枪决,而是丝毫不落痕迹地让他们消失在德国的茫茫夜雾之中。他们的下落不通知其家属,即使所谓下落常常只不过是他们在德国的埋葬地点。
1941年12月12日,凯特尔发布一个指令,对希特勒的命令作了解释。
“在原则上,”他说,“对德国犯有罪行的人应处死刑。”但是,如果对这些罪犯给以监禁的处分,即使同时还罚做终身苦役,也将被认为是软弱的表现。只有对罪犯处以死刑,或者采用使罪犯家属及当地居民不知其下落的办法,才能收到极大的威吓效果。
1942年2 月,凯特尔又对《夜雾命令》作了补充。如果一个'958' 人被捕后8 天之内还没有被判死刑的话,应将这些囚犯秘密送往德国……这些措施将起到威慑作用,因为(1 )这些囚犯将不留痕迹地消失,(2 )不说明他们的下落和命运。
受命执行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