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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个审判人员说:“因为有前科,想判缓刑也很难啊。”
很明显,已经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同情。
都是人,人心都是肉长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情感辩护,有时作用不小。】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守田者不饥 积德者不倾 择交者不败 。。
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第九节 “谢谢王律师”
有些案件,判决之后,辩护律师到看守所“回访”,也就是再会见被告人一次,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表现了辩护律师是认真负责的。
现在,对案件进行“回访”的律师不多,这一个小的细节,容易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下好的印象;
二是通过“回访”,辩护律师可以发现自己办案过程中的“得失”,利于律师总结、进步,为更好的服务当事人打下较好的基础。
有一个诈骗案件,一审判了十年,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公诉方认为量刑过轻,进行抗诉。
一审不是我辩护的。
被告人的父亲委托我作为被告人的二审律师。
通过庭前调查,严格的说,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本来不构成犯罪,却被判了十年,被告人已经很冤了,你公诉机关还抗诉干吗?
就有点为被告人鸣不平。正因为如此,开庭时多少带了点情绪,言谈举止里其中有一个动作:开庭发言时用手敲打桌子。
审判长很礼貌的提醒我不要有多余的动作。
庭后,我也觉得有点过,就想以后开庭时改正。
判决后,“回访”时,被告人专门提到了我的这个动作,他认为很“給力”。
庭审中,不同的角色,对同一个事情,看法是不一样的。
作为律师,要具体情况,具体考虑。
关于“回访”的时机,应该是案件判决后,法定的上诉期间。
因为:
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律师的委托手续就超了时效,再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去会见就不符合规定了。
如果超了上诉期,有的时候对被告人不利。比如,如果被告人想提出上诉,律师就失去了为被告人提供上诉意见的机会。
案件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张萃时,一见面,她说的第一句话是“谢谢你了,王律师,同监室的人都说我结了一个好果子”。
然后说起了孩子的抚养问题,要我告诉她的哥哥,把孩子接过去。
谈到了庄稼,谈到了其他。
她的家人给我送了一面锦旗“仗义执言,为民请命”。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回访”对律师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
作者题外话:古语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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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1)
第十节 开庭要有“律师样”
(1)
律师就应该有“律师样”,不单单开庭时,平时的言谈举止,都要按照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特点,确定符合自己的“律师样”。
钱列洋大律师和其他律师界的前辈,都这样谆谆教导。
我的切身感触,让我深深的认识到,必须这样做。
说句实在话,可能会引起别人的误解,但是,我还是想说,因为这是真心话。
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目标群;不同的律师,“档次”不一样;不同的律师,当事人的“档次”也不一样;不同“档次”的当事人,对律师“档次”高低的要求也不一样。
律师“档次”提高了,当事人“档次”也必然提高,二者似乎成正比。
想成为“大律师”、“名律师”、“品牌律师”,必须从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档次”,因为,你的当事人也是具备相应“档次”的人,你的当事人会要求它的律师具备相应的“档次”。
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当事人是要求自己的律师和他门当户对的。】
当然,“律师样”没有固定的格式。
只要符合社会或者说相应当事人的“标准”就可以了。
律师要做自己,要具备自己的特色。
今天早晨,几个熟人碰上了西装革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