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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上得到承认,并由宪法加以保证。
在宪法公布前的
1946年
9月
27日,由于地方制度的修改,妇女获得了
自治体长官及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事
30岁以上);接着在宪法公布
后的
1947年
2月
24日,获得了参议院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30岁以上);
此外,1948年
7月
5日,教育委员会法公布,获得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被
选举权,1957年修改为任命制。
妇女与男子同样就任公职、执行公务的权利,在
1947年
10月
21日公布、
1948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中得到了保证。
日本根据
1952年和平条约独立时,日本
NHK广播电台报道,有外国特派
员说,“妇女参政权不是被取消了吗?”为此十分吃惊。同他会面时问起,
他说,“因为自己所遇到的日本大政治家都是反对妇女参政权的”。
然而,由于
1955年日本批准了联合国制定的“妇女参政权条约”,可以
说不用再为此而担心了。
联合国的这一妇女参政权条约,是联合国成立后设立的“妇女地位委员
会”,鉴于“妇女的政治参与”是妇女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而第一个提出,
并为
1953年联合国大会所采纳。
条约有
11条,第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选举权;第二条规定了男女平等
的被选举权;第三条规定了男女在平等条件下担任公职和执行公务的权利。
自从妇女参与各种选举和公职以来,大约已有
30年了。她们是怎样行使
这些权利的呢?
在这里,仅想简单讲一下某些倾向。
第一,关于选举权,从一开始,拥有选举权的妇女就比男子多,投票率
也高。因此,前往投票站的是妇女居多,由于根据选举权,每位男女所投的
一票是平等的,所以,只要妇女一致,妇女所投票赞成的议员就可以全部当
选,妇女所支持的政党就可以掌握政权,这也就是今天大会的口号:“妇女
的一票能够改变政治。”
虽然妇女根据自己意见投票赞成的议员和政党各有不同,但是在超越党
派的共同的“提高妇女的地位”、“关注生命和生活的政策”方面是可以形
成一致的。最近,大城市中出现了妇女支持革新的倾向,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因此,重新确认一票的重要性,要考虑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第二,关于被选举权,可以说妇女被提名为候选人的和当选的,在国会、
在地方议会都比当初少了。在地方议会,最近虽有所增加,但也没有达到当
初的水平。
把人格和能力都出色的女议员派遣到大多数议会去,是大家所希望的。
为此,首先是政党必须提高对妇女的认可,妇女自己要有参与政治的愿望,
并参加政治活动。
有关国家及地方议会女议员的调查,至今还不曾有过。最近,为纪念妇
女参政
30周年,发表了民意测验调查。60~70%的女议员作了回答,在回答
其中“女议员的特点”这一问题时,国会议员几乎都是“妇女有权力的人可
以信赖;权力意识弱;不搞金权政治;不参与宴会政治”。
在地方议员中,回答最多的依次是“根据生活体验提出了身边的问题;
以信赖;权力意识弱;不搞金权政治;不参与宴会政治”。
在地方议员中,回答最多的依次是“根据生活体验提出了身边的问题;
或有自治体任命而出任的;中央政府及自治体中的妇女的管理职位以及审议
会、调查会等等的妇女委员的人数极少,几乎没有。
这当然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