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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中写道:“我的一切都是属于他的,失去了他对我的爱,我就失去了一切。”不久,恋人考取研究生,她由于害怕对方地位变了会抛弃自己,日益产生悲观厌世情绪,在最后一篇日记中写道:“爱情,深渊,深渊,仇恨!我恨人生,恨社会,恨周围的一切。我死就要死在江边的小湖里。”后来,当对象提出要推迟婚期时,她就投江自尽了。
失恋型自杀的另一种表现是在恋爱中失身后被对方抛弃而自尽,自杀者深受封建的贞操观念的影响,认为女子失身就是失节,非要以死殉节不可,但同时在恋爱中又草率从事,轻易以身许人,一旦被对方抛弃,就认为无颜见人,一切都完了。这类自杀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绝望之余,还包含有呼助、抗争、控诉的意思。
⑶离婚造成的自杀
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离婚是一种解脱。但无论如何,离婚都会在当事人的心灵上留下阴影。这同失恋造成的后果大同小异,唯一的区别在于失恋者无需解除那一纸契约。离婚造成自杀,无论男女都有发生,而在女性,尤其是农村女性中更为突出。由于社会对离婚的偏见,往往使离婚者产生一种罪恶感,一旦厄运降临到自己头上,那就不惜以生命作为代价,以喝“敌敌畏”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离婚造成自杀的根本原因,是封建思想的遗害。封建社会“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一些地区还有相当大的影响,不少妇女仍将“从一而终”视为金科玉律,一旦婚姻破裂,自身心理的不平衡和外界的歧视可使他们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之中,结果把死当作自我解脱的唯一方法。
⑷不检点的性关系也是造成一部分人轻生的诱因
不检点的性关系包括未婚先孕、非婚同居、第三者插足(即所谓的“婚外恋”)。在性问题上的轻率和放纵往往是造成婚外恋矛盾的主要原因,由此自杀轻生的为数甚多。
未婚先孕可能带来很多问题,当事者多是在热恋中贪图一时之快,或轻率地将委身当作定婚,一旦一方另有所爱,便无法接受残酷的现实,只有一死了之。例如女青年××与本乡男青年恋爱三年,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后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多次恳求无效,绝望之余,服用大量“敌百虫”,走到法院办公室倒地死亡,这类自杀的动机是呼助和控诉性的,自杀者以死说明真象,企图给对方造成痛苦,并求得社会的同情。未婚先孕也可能招致巨大的社会压力,青年随着性的成熟,变得感情容易冲动,缺乏克制力,有的做出错事后受到极大的社会压力,追悔莫及,以至自杀,例如:某女,23岁,初小文化,未婚;某男,22岁,高小文化,未婚。两人在自由恋爱中发生性关系怀孕,因舆论谴责,双双服毒自杀。
非婚同居是指一方或双方都是已婚之人,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这样做不仅有悖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且为婚姻法所不容。由此造成的自杀事件有两种形式,一是非婚同居的双方受到强大的社会压力,以死殉情。例如1987年8月,重庆市中区一对非婚同居的男女,为追求所谓“忠贞”的爱情,但又为社会道德规范所不允,乃用煤油引身*。二是非婚同居的行为破坏原来家庭的和睦,造成家人自杀。例如黄××因妻子与他人私奔,经劝解仍不愿回家重修旧好,黄××绝望之余先将8岁女儿杀死,自己也自缢身亡。
第三者插足是当前社会中一个常见而又敏感的现象,并有不少人为这种现象辩护。作者在此无意评说这种现象的是与非,婚外恋的出现有其复杂的社会及家庭原因。但就自杀行为来看,确有不少自杀事件系因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所致。这类自杀的受害者多是被夺去妻(夫)的所谓“第二者”,由于控诉动机而自杀。第三者插足似乎具有“崇高”的目的,他(她)可以不要名誉、地位,可以抛弃一切去追求理想的爱人,却想不到或不愿意想自己的行为会给别人的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第三者”的痛苦之上,第二者往往带着“夺妻(夫)之恨”含冤自杀。另外,第三者也有可能因对方提出终止关系而自杀。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旦对方回心转意或者是出于欺骗,第三者可能会因此心恢意冷,甚至绝望自杀。
应当注意的是,不少自杀事件的诱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婚恋家庭纠纷引起的自杀,有许多也是由于各种矛盾的积累,使自杀者没有勇气面对冷酷的现实,而采取极端方式来“逃避不可忍受的环境”。这样一些矛盾可能是不相关联的,但给自杀者造成的挫折感却具有连续性;矛盾的一次次发生和激化,使挫折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