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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号凌晨四点小孩死亡,二十九号白天姜芳芳回家和申俊吵架后离家,二十九号晚上九点姜芳芳死亡,三十号上午发现小孩尸体,三十号晚上发现姜芳芳尸体。”我在自言自语。作为一名法医,在处置多名死者死亡的案件时,首先要做的是搞清楚死者的死亡时间和发现时间,才能理清楚时间线,从而方便案件分析复原。
“这个石头地势高,”大宝说,“好在尸体处于这么高的位置,不会被泡在流水里。”
“是啊,”我说,“虽然二十九号晚上也下雨了,但是被雨淋和被水冲是两个概念。尸体上的一些关键物证应该不会被完全毁坏。”
说完,我用手抹了一下尸体所在位置的石头,石头很光滑、干净,手上啥也没有黏附。我又从勘查箱里拿出宽胶带,在石头上粘了一下,粘起来一些小小的黑色石砾。
我说:“好了,去殡仪馆干活儿吧!”
上去的路,我们是走到峡沟的一侧沟壁,吊着绳子往上爬,上面的民警拉着绳子减轻我们的自身重量。吊着绳子往上爬,比被别人吊下来要累多了。
爬上去以后,我们勘查人员和在上面拽绳子的民警都气喘吁吁。
那民警弯着腰说:“秦……秦法医,你该减肥了。”
省城殡仪馆,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解剖室。
全省最好的尸体解剖室在今年建成了,走进解剖室就能感觉到档次不同。
大功率的全新风空调和强大的通排风系统将解剖人员所站的位置形成一个空气流动环,尸体的腐臭气味从理论上讲,直接就能从解剖台被抽走。
在通排风系统的轰鸣声中,我们开始了对姜芳芳的尸体解剖。
和我想象中的不太一样。对比那个长相丑陋的四十多岁男人申俊来说,姜芳芳算是个美丽的少妇,不到三十岁的样子,有一副好身材和一张楚楚可怜的小脸。当然,这是通过想象她生前的模样得出的结论,躺在手术台上的她七窍流血,原本白净的脸上脏乱不堪,眼睛旁也已围了一圈黑晕。
颅底骨折可以导致血性脑脊液通过骨折缝,再通过口、鼻、耳腔流出体外,同时,血液通过骨折缝流进筛窦、眶周,形成这种“熊猫眼”的征象。
我们采用先重点后普通的顺序开始了尸体解剖。姜芳芳的头部损伤是全身损伤中最重的,枕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枕部的脑组织和小脑组织已经挫碎,脑浆从头皮创口中滴滴答答地流出来。
姜芳芳的大脑额叶脑组织也有严重的脑挫伤伴大量硬脑膜下出血,但对应部位的颅骨和头皮没有任何损伤,说明她头部的损伤是一个对冲伤,符合生前高坠形成。
相对应的,姜芳芳的背部、臀部皮下和肌肉内都有广泛的大面积出血,胸椎和骶椎都有明显的骨折、出血征象。
“她是仰面朝天摔在石头上的,”大宝说,“能不能以此推断出她起跳时候的体位?”
我摇了摇头,说:“二十多米的高度,尸体很可能在空中有翻滚,所以体位没有多大的价值。”
“那什么有价值?”大宝问。
我指了指姜芳芳的一双手。
她的双手指尖和掌腕关节都布满了擦伤,手指指缝和长长的指甲里夹杂着一些污物。
“虽然经过了大雨的浇淋,”我说,“但是这些指缝和指甲里的污物有些令人费解,和这个穿着讲究的女人的生活习惯不太相符。”
大宝推了推眼镜,凑近了看。
我拿起宽胶带,黏附了一些指缝和指甲里的污物,又从身边的物证箱里拿出在现场提取的宽胶带,递给王法医,说:“你先把这个送去微量物证实验室吧,用电子显微镜看一下,和现场发现婴儿尸体的沙堆的沙砾是不是一种成分。”
“明白了。”大宝说,“你看得还真仔细啊,这个确实是验证她就是杀孩子的凶手的最好证据。如果确证死者周围的环境没有这种成分的沙砾,那么她就不可能是在死亡现场附近接触到沙砾的。”
我叹了口气,说:“即便是比对一致,也只能说她在婴儿尸体现场附近抓过沙子,不能直接确定她就是杀人凶手啊。自产自销的案件就是这点麻烦,没有口供作为验证。”
重新回到尸体旁,我们开始对尸体前侧的一些小损伤进行了检验。姜芳芳的胸口两乳之间有一处拳头大小的皮下出血,其余体表没有再发现损伤。
“这个申俊还是比较心疼老婆的,”大宝说,“丢了孩子吵架,也没动手。”
“这不是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