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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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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也能通过一张与其有关联的面孔来准确认知另一张面孔。故未经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或未举办盛大婚宴而做了一处的一男一女也就无法不越看越像一对狗男女。“貌似夫妻”的重要前提乃“就是夫妻”。先有夫妻还是先有夫妻相,远不及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那么深奥。至少,经由一名肖像画家提出的“夫妻相”理论并不靠谱,某种意义上,马林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据说画家的肖像作品经常会带有与他本人脸部相似的特征,最著名的例子是《 蒙娜丽莎 》,阿拉贡女公爵的面孔最终竟是以达·芬奇本人的面部特征为基础绘成。而丢勒在1518年为马克西米安一世绘制的肖像画中,亦可一窥丢勒本人1498年自画像的影子。《 漂亮者生存 》一书的作者说,或许这就是为什么画家总是比被画人对画更满意的原因。这可能意味着,那些爱夸别人有夫妻相者,其用心不无险恶之处。

红白喜事

没参加婚礼很久了,怪想的。

不仅“没参加婚礼很久了”,而且“怪想的”, 同样的,自从我自己上一次结婚至今,“没结婚也很久了”——虽然这是一个“纸一样的事实”,不过有没有因阔别已久而也“怪想的”,那是另一个话题——就婚礼而言,不仅“怪想的”,而且多少还有一点“想得怪”。

从婚姻状况来看,我个人的亲友团名单基本上皆呈阳性反应,也就是说,这些人里面的大多数,不是已婚的人赃俱在,就是人赃俱在的有婚史。对于这一状况,我是很想得通的(即使想不通也得想通),惟一想不太通的是,何以我基本上都没有参加过这些人的婚礼?

扪心自问,先检讨自己:第一,我错了——意即:我记错了,其实我分明都有亲身参加过他们的婚礼或者我记错了,其实他们根本都没有结婚或没有结过婚;第二,我错过了——意思是,我生不逢时,居然未能在这些人举行婚礼的当日或之前与其相识,也就是说,都没赶上。

当然,虽然少,但是婚礼终究参加过若干的。于是以此为新线索,扪心再问,对上述名单中“已婚”及“有婚史”两类再作进一步的细分,竟然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凡其婚礼为“有我之境”者,目前十有###初衷不改,仍然在婚;凡其婚礼为“无我之境”者,目前十有###已然离异,或者改弦易辙而再婚——至于再婚时是否依然未有举办婚礼或举办婚礼而未知会我,那也是另一个问题了。

由此而衍生的另一种“怪想”是,不仅“没参加婚礼很久了”,同样的,未出席葬礼亦堪称久矣。当然,如果我们依然坚信“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么,由婚礼而联想到葬礼,实在不能被称为“怪想”或咄咄怪事,至少应见怪不怪——除非我扪心再三而问,最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凡其葬礼为“有我之境”者,目前十有###仍然死相不改;凡其葬礼为“无我之境”者,目前十有###已然复活了。

从某种角度来看,作为一种仪式,婚礼即使不能百分百等同于葬礼,但是就两者之间众多的相似之处来看,虽不能确诊,至少也应负责任地列为“疑似”——例如,两者都必须在一特定场所举行,必须有亲友团到场,一定有人发表现场谈话,特定的服装,特定的音乐,事情办完之后,大家伙还得聚众搓上一顿,诸如此类,等等等等。

当然,“婚礼”和“葬礼”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婚礼的主角通常是两个人,而且通常是一男一女;而葬礼的主角通常是一个人——或者换种说法:葬礼的主角通常以一个人为宜。尽管这一区别非常地显而易见,不过最后我还是找出了其中的相似之处,那就是,不管两种仪式的主角是两个人还是一个人,在仪式结束以后,身为仪式主角,通常都要保持躺下的姿势——或者换种说法:通常都以保持躺下的姿势为佳。事实上,我们中国人早就看穿了“婚礼”和“葬礼”之间的共同本质,因为我们通常把这类仪式统称为“红白喜事”,也就是说,除了颜色不同,本质上都是可喜可贺的。

把“婚礼”和“葬礼”拉扯在一起说了半天,我的用心其实毫无险恶之处,非但不险恶,而且实在是非常的良苦。我的意思是说,“婚礼”和“葬礼”在本质上都是出于对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尊重。透过葬礼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能够使我们更加透彻地了解到婚礼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说:“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方法也要介绍到老百姓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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