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部分(第1/4 页)
滤�獾降拇�觯�醇负趺挥惺裁醋急浮�1933年4月7日的公务员法适用于一切推事,很快就不仅清除了司法界中的犹太人,而且还清除了那些被认为对纳粹主义的信仰有问题的人,或者如这项法律所规定的,“那些有迹象表明不再准备在一切时候为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利益执言的人”。固然,由于这项法律而被清除的法官不算很多,但是他们受到了警告,知道了他们的职责所在。
为了保证他们真正懂得,司法专员兼全国法律工作领袖汉斯·弗朗克博士在1936年告诉法律工作者说,“国家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像党纲和元首的一些演说中所解释的,是一切根本法律的基础”。弗朗克博士接着解释他的意思是:没有不合国家社会主义的法律的独立。你们在作出每一次决定时要想一想:“如果元首处在我的地位会怎样决定?”对于每一项决定,都要自问一下:“这个决定是否符合德国人民的国家社会主义良心?”然后你们就会有一种极为坚实的基础,把这种基础同国家社会主义人民国家的一致性和你们对阿道夫·希特勒意志的不朽性质的认识结合起来,就会使你们在作出决定时具有第三帝国的权威,而且这是永远的。
这似乎足够明白了,还有下一年(1937年1 月26日)的一项新的公务员法也是如此,这项法律规定要撤换一切“政治上不可靠”的官员,包括法官在内。此外,所有法官都被迫加入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合会,在那里他们常常听到与弗朗克的'269)谈话相似的讲演。
有些法官,不论他们过去多么反对共和国,对党的方针却响应得不够热烈。事实上,其中至少有少数人还企图根据法律来作判断。从纳粹的观点来说,其中最不好的例子之一,是德国的最高法院国家法院在1934年3 月国会纵火案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而开释了4 个共产党被告中的3 个。只有头脑糊涂的荷兰人范·德·卢勃由于招认了而被判定有罪。这事使希特勒和戈林大为冒火,于是不出1 个月,在1934年4月24 日,一向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审理叛国案的权力,从这个庄严的机构手里转移给新的法院Volksgerichishof(人民法庭)。人民法院很快就变成了德国最可怕的法庭。它由两个专职法官和5 个由纳粹党官员、党卫队和武装部队中选出的人组成,后者在表决时占有多数。对它的判决不得上诉,而且它的审讯通常是秘密举行的。但是,偶然为了宣传起见,在作比较轻的判决时,也邀请外国记者去旁听。
这样,作者本人曾于1935年到人民法庭去旁听过一个案件的审判。这次审判使我觉得倒像战地临时军法审判而不像民事法庭审判。审讯程序一天就结束了,差不多没有机会提出被告方面的证人(如果竟有人敢于为一个被控“叛国罪”的人辩护的话),辩护律师都是“合格的”纳粹党人,他们提出的论据则软弱得简直达到荒谬可笑的程度。看看只报道判决结果的报纸,你所得到的印象是,大多数不幸的被告(虽然不是在我旁听的那一天的被告)
都是被判死刑的。没有公布过数字,虽然在1940年12月,人人畏之如虎的人民法庭庭长罗兰·法赖斯勒说,“只有4 %的被告被处死刑”。他后来在战争期间因美国人的炸弹命中他正在进行审判的法庭而被炸死。
比凶险的人民法庭设立得更早的是Sondergericht(特别法庭),它从普通法院那里接管了政治罪行的案件)或者如1933年3 月21日设立这种新法庭的法律所说的“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案件。特别法庭由3 个法官组成,他们必须是可靠的党员,而没有陪审团。纳粹检察官有权选择把这种案件提交到普通法院去审还是提交到特别法庭去审,而他总是选择后者,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法庭的辩护律师,像人民法庭的辩护律师一样,得由纳粹党官员认可。有时候即使他们已得到认可,他们的下场仍然很不幸。例如,胆敢代表在血腥清洗中被杀害的天主教行动组织领袖克劳斯纳博士的寡妇控告国家对她造成损害的律师们,结果被送到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去,一直关在那里,直到他们把控诉正式'270' 撤消时才放出来。
希特勒有权使刑事诉讼程序中止进行,有一个时期戈林也有权这样做。
在纽伦堡文件中发现有一个案件,是司法部长竭力主张对一个秘密警察高级官员和一批冲锋队员提出控告,因为他认为已有证据清楚地证明他们犯了对一个集中营的被拘禁者进行最骇人听闻的酷刑虐待的罪行。他把证据送交给希特勒,元首却命令停止起诉。戈林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