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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作除名处理。
(2)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应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员工离岗时间。
(3)员工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到财务、物资、金融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转法律顾问。
第五十九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公司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不能胜任应聘工作。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5)待岗达3个月仍无用人部门接收。
(6)1年内两次待岗。
第六十条辞退员工程序如下:
(1)部门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并出具辞退员工事实依据。
(2)部门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4)人力资源部批准。
(5)辞退。
第六十一条中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董事长。
第六十二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予以除名:
(1)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2)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或连续旷工15天。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违抗命令或玩忽职守,情节严重。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6)盗用公司印信,或涂改文件者,或伪造证件者。
(7)年终考核不合格,经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8)在外兼职。
(9)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
(10)泄露公司重大机密。
(1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严重经济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12)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对拟除名的员工,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出除名通报。
第九章考勤制度
第六十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2)公司实行的作息时间为:
10月1日~4月30日实行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00。
5月1日~9月30日实行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8:00。第六十五条病假规定:
(1)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2)中级管理人员及以下职位人员,休病假审批权限为:2天以内由分管副总(总监)批准,3—5天由总经理总裁批准,5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3)高层领导休病假审批权限为:5天以内须经董事长办公室审批,5天以上须经董事长审批。
(4)对于公司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休病假1个月以内,按70%发放工资,1—3个月以内,按50%发放工资,超过3个月以上工资可以继续递减。但上述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出国家法定医疗期规定继续休假的,不发工资。
第六十六条事假规定:
(1)请事假须提前1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1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之内由公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4—7天由总经理批准,7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获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事假无薪。
(3)试用期员工请事假,应延长试用期。
第六十七条婚假规定: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7天。
(3)婚假须至少提前1周申请,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