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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
主必须对工人在工作时间内受到的一切伤害负责,禁止任何人正式保证不受该项义务的约束。在这些范围内,法律允许契约自由。但是,在比较高度发达的行业内,这项工作是由自愿协议承担的。工人的联合同雇主的联合对抗,工资、工时以及劳资协议的每一细节都经由联合委员会以集体协议解决,逢到有关全地区甚至全行业的问题,则由联合委员会一位公正的主席或仲裁来解决。我们同各个孤立的个人的自由竞争已十分遥远。
这种发展情况往往被认为是意味着老的自由主义的衰亡。在开始时,工厂立法确实受到保守党的大力支持。工厂法在那个时期与家长式统治的最佳传统一致,被一帮以谢夫茨布莱勋爵为典型的人的宗教信念所接受。但是它确实也受到科布登和布赖特的猛烈反对。另一方面,像卡姆。霍布豪斯那样的激进分子,在早期的立法中起了领导作用,辉格党政府通过了1833年和1847年两项极其重要的法令。
事实上,意见的分歧超越一般的党派倾轧。更中肯的是,随着经验的成熟,新的立法的含义变得更清楚,人们开始懂得,通过工业控制,他们并不是在破坏自由,相反是使自由更加坚固。
一种新的、更具体的自由观念诞生了,许多老的不实之词都被推翻。
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些不实之词。我们已经知道,自由放任理论认为国家应不介入冲突。这就是说,国家必须制止暴力和欺骗,保障财产安全,并帮助人们履行契约。自由放任理论认为,根据这些条件,人应该绝对自由地互相竞争,以便他们最好的能力得以发挥,每个人得以感到必须为指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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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74
己的生活负责,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丈夫气概。但是,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根据这些条件,唯独这些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国家为什么必须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当时的情况是,强者用武力占有他的财产,如果他能占有邻人的财产的话,他同样也要占有。国家为什么要出来为一个人做他的老祖宗为自己做的事?一个在肉体搏斗中惨败的人为什么要向一个公家机关乞求帮助?
自己来搏斗岂不男子汉大丈夫得多?
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让他们自己出力气,却让一个国家机构在他们头顶上活动,这岂不是存心把他们弄穷吗?真正的个人主义难道不应该把这个机构彻底打倒吗?
“但是,”
拥护自由放任主义的人可能会回答,“使用暴力是犯罪的,国家必须制止犯罪行为。”
19世纪的人们就是抱这种看法。但是在早些时候他们并不抱这种看法,而是让个人及其亲属靠自己力量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报仇雪恨。这个时期岂不是更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时期吗?但是,19世纪的人们却正确地把它看作是野蛮时期。我们可以反过来问,罪行的本质是什么?可不可以说,任何一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都应由一个公家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强迫一个孩子每天干12小时活可不可以说是一种比偷钱包更严重的伤害行为(一个世纪前,一个人偷了钱包是要被绞死的)?
那末,界线究竟按什么原则来划分,以详细说明哪些伤害行为应由国家禁止,哪些伤害应听其自然?可以说,Vo-lentinonfitinjuria。
①一种交易,只要是一个人自愿参与的,就不算对他不公正。
也许是这样,
①拉丁语: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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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也有值得怀疑的例子。
但是现在问题是,一方并非自愿。
交易是强迫交易。弱者表示同意的方式,就好比一个失足掉进深渊的人同意把他的全部财产送给那个不肯按照其他条件扔一根绳子给他的人。这不是真正的同意。真正的同意是自由的同意,充分的同意自由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平等。正如政府通过禁止身体较强壮的人杀害、殴打、掠夺邻人从而为所有人争得初步自由一样,它也通过为了防止一个人利用其有利条件损害他人而实施的每一种限制使所有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非社会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有一个不同。非社会的自由是一个人只顾自己愿望或利益而行使其权力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个人可能实现的。它是与一切公共控制对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