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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6)
从清代早期的康熙朝开始,旗人就大量地把旗田以各种手段转让给其他人。看到这种状况,清政府十分焦急,认为这样势必造成旗人的土地都被汉人占据,长此以往,满清的统治基础甚至都有可能而被动摇。为了解决国有土地流失的严重问题,清政府进一步强化了不许买卖旗田的规定,多次重申有关禁令,并多次严厉查处有关案件,坚持国有土地不得私有化。但史书中类似的“查禁”“重申”“严办”越多,就说明实际上旗田转让的情况越严重。屡禁不止也就意味着愈演愈烈。
到了雍正朝,清政府决心彻底解决旗田转让问题,并为此采取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措施。雍正十三年(1735年),清政府开始对旗田进行强制回赎。
强制回赎是怎么回事?原来,在转让旗田的时候,旗人和交易对方都知道政府明令禁止旗田买卖,所以往往并不采用出售购买的形式,而是采取典押的形式。典和卖的区别在于,如果是典,出让一方在理论上仍然保有赎回典押物——也就是旗田的权利,而如果是卖的话,在交易完成以后,自然就钱货两清了。当然,实际中,典押出去的旗田很少赎回。所谓典押其实就是买卖禁令下的一种变通办法。
但是清政府利用了典押有权赎回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强制回赎政策,也就是由政府国库出资,强行把典出的旗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旗人,以保持原来国有土地的用途——保障旗人生计。
在回赎旗田时,清政府采用了各种办法,尽量压低回赎价格,所付赎金大都低于原价,甚至根本就不付赎金。雍正朝回赎旗田的法令规定:凡红契典卖的旗田,可全价回赎,而白契典卖的旗田,则仅付半价,或干脆一文不付,直接拿回了事。所谓红契,指的是经过官府验契、加盖红印的契约,白契则是指未经官府,完全由民间协商而达成的典卖契约。实际中白契的数量当然远远多于红契。
清政府这样做,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要通过强制打击、损害土地接受者的利益,来制止旗田转让而造成的国有土地流失。清政府相信,假如人们看到政府强制赎回土地,那么,也许就不会有人愿意通过典让这种方式来获得旗人的土地了。
但是,和想要通过分配土地永保旗人生计一样,清政府这一次也搞错了。当初禁止旗田转让的法律规定,目的实际上是要禁止各种形式的旗田易主。也就是说,即使是旗人,也只有使用权,而不应该有任何通过转让获得利益的机会。就好像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国企员工,可以一直拥有在企业中工作的权利,但没有任何合法的国有资产转让权。
对于旗人典让土地的行为,如果严格遵守原有的法律精神,清政府必须继续采取严格禁止、严厉打击的政策。清政府没有这样做,而是采用回赎的形式解决问题,可是这样一来,就等于承认了典让行为的合法性。实际的情形变成了,旗人有权典让土地,政府如果不同意,也只能在典让的规则内出钱赎回。当然,由于政府可以借机压价,土地接受者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毕竟典押土地不再是非法行为了。结果就是,政府的强制回赎政策不但没能有效地阻止旗田的流失,而且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了旗田可以典押和转让。
非法行为和有风险的行为之间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是非法行为的话,交易各方就要努力寻求规避法律制裁的方法,如果寻求不到,交易甚至就不能进行。而如果仅仅是有风险的行为,交易各方就会转而去寻求彼此都能接受的契约条件。风险必定会内化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对于土地接受者来说,只要典押带来的收益足够大,就值得冒险接受土地。而对于土地来说,典押的时间长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相对来说拥有土地的时间越长,收益越大。于是,政府强制回赎的结果就是造成了旗田交易更大规模地进行,而且典押的时间还往往倾向于更长。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古代中国(7)
可以说,雍正朝的强制回赎政策在限制旗田转让方面起到了相反的作用。旗田转让不但没有被有效制止,反而变得成行成市、随处可见了。国家对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事实上被压缩为契约范围内的赎回权。到了乾隆朝,旗田回赎的法令又有过几次修改。最初是以年限和契约价格为准计算回赎价,以后就变成了“无论年分远近,契价多寡,总以现在租息为断”。也就是说,地越好,租价越高,赎价也就越高。这无异于是在鼓励土地接受者努力经营,因为经营得越好,赎价就越高,被赎回的风险就越小。
经过这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