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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想享受较高的生命权,就必须有丰富的物质基础。要想减少在生命权上的差别,只有减少穷人和富人之间的贫富差别,减少上等人和下等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和身份待遇。在中国,这种差别今天主要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方面。不减少这些差距,不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公民就难以获得平等的生命权。总之,今天人们要重新审视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审视公民生命权的价值。
'2',人身权
此公约的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第十条的第一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这两条可能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也有,其精神我理解为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和尊严权。
生命不可随意剥夺,身体也不可随意侮辱。那就是说,打死人不行,打人骂人和侮辱人以及随便逮捕和判刑也不行。在西方一些国家,有嫌疑犯沉默权利和法庭辩护权利。一九六六年美国发生了米兰达案件之后,就有了“米兰达权利”。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说的这样几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权利的产生是因为当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Ernesto Miranda)被当地警察逮捕之后,在没有咨询律师又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经过两个小时的审讯,他承认犯下过强奸拐骗的罪行。但在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後,九位大法官中有5人认为米兰达的供词无效。为什么米兰达的供词无效呢?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沉默权)作出解释,说嫌疑犯在被审讯之前,必需被告知他咨询律师以及可以让律师到场的权利。如果嫌疑犯没有被告知上述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在法庭眼里均无效。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就没有这种待遇。
就在我写作此书期间,2001年6月的一天,电子邮箱里突然发现一封从美国来的信,这是一位出国多年的老朋友,他说自己的弟弟在北京可能是因嫖娼被抓起来了,请设法营救。于是我拨通了他弟媳妇的电话,弟媳妇说,其丈夫李某在前几天去上夜班后,再也没有回来,后来得知被关押在北京市北郊清河的一个收容所,是因为在发廊嫖娼而被抓的。据说凡是遇到这种情况,一般要被劳动教养半年。一个多月后我又得知,李某被转移至昌平县的沙河七里渠北京市第二教养所。被抓整整一个多月了,家人未能与被抓者见上一面,更不了解情况,甚至到收容所去送东西和送钱时也被告知“不许问”。
一个人被抓捕被关押,居然不许家属问明情况,这种待遇甚至比不上那些刑事犯罪者。那些触犯刑法的人员还有找律师辩护的权利,可这些没列入刑法之列的人却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后来我专门了解了一下劳动教养的性质,这种惩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因此,与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无关,只要被抓起来就失去了任何人身自由和权利,其待遇反而比不上罪行更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社会上很多人为此鸣不平。
远离刑法的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据说是中国的一种特色,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现在一时还不能取消。它处罚的对象是那种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又破坏了社会规范的人。因此,他受到的待遇是一种介于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行政处罚待遇。譬如那些扰乱社会秩序的法轮功练习者所受到的就是这种劳动教养待遇。目前,法学界和法律界对这种劳教制度多有争议,日后有什么变化还需要观察。
但就李某这一件事,我感到中国的这种行政处罚量刑似乎过重了。李某此人我在80年代见过,是一个很朴素的河北易县农村青年,80年代初即来京打工,在环卫部门工作,由于吃苦耐劳,几年后被转成正式工,户口也转进北京,后来还加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