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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所限制之一种机能,且包含此种图型之统一(在此种图型仅为普泛所谓综合之图型之限度内)。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当理由仅依据——不过与概念之逻辑的普遍的统一相比附之——一种类推以联结表象。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范畴,但在应用范畴于现象时,吾人则以范畴之图型代范畴,以之为范畴运用之关键,或宁使图型与范畴并立,为范畴之制限条件,一若成为可称之为范畴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经验之类推
类推之普泛的原理为:一切现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从属“规定现象在一时间中彼此间相直关系”之规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类推
实体永恒性之原理
在现象之一切变易中,实体乃永恒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无增减。①
证 明②
一切现象皆在时间中;惟在视为基体(Substrate)之时间中(为内的直观之永恒方式),始能表现同时存在或继续。故“现象之一切变化皆应在其中思维”之时间,留存不变。盖时间乃“继续或同时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为其规定始能表现于吾人。顾时间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觉者。因之,在知觉之对象中,即在现象中,必须有表现普泛所谓时间之基体;一切变易或同时存在,在其被感知时,必须在此种基体中,及由现象与此基体之关系而知觉之。但一切实在者之基体,即“一切属于事物存在者”之基体,为实体;而一切属于存在之事物,仅能思维为实体之一种规定。故永恒者——现象之一切时间关系惟与此永恒者相关始能规定之——乃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即现象中之实在者,且为一切变易之基体,永为同一而不变者。以实体在其存在中为不变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绝不能有所增减。
吾人对于现象所有杂多之感知常为继续的,故常为变易的。故若仅由感知,则吾人绝不能规定此种杂多(视为经验之对象者)是否同时存在,抑或继续的。盖欲规定同时或继续,吾人须有存在一切时间之基本的根据,即须有常住而永恒者之某某事物,一切变易及同时存在,则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种种方法(时间之形相)而已。同时及继续,乃时间中之唯一关系,故时间关系仅在此永恒者中始成为可能。易言之,永恒者乃“时间自身之经验的表象”之基体;时间之任何规定,惟在此基体中始成为可能。永恒性为现象之一切存在、一切变易、及一切并存之“常住不变之所依者”,表现普泛所谓之时间。盖变易并不影响时间自身,仅影响时间中之现象。(同时存在并非时间自身之形相;盖时间无一部分为同时存在考;一切时间皆互相继起者)。吾人若以继续归之于时间自身,则吾人必须思维尚有使继起在其中成为可能之别一时间。在时间系列种种不同部分中之存在,仅由永恒者始获得,可名为延续之一种量。盖在仅仅继续中,存在常生灭无已,绝不具有丝毫之量。故无此永恒者则无时间关系。顾时间为不能知觉其自身者;故现象中之永恒者乃时间所有一切规定之基体,因而又为“使知觉即经验之一切综合的统一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时间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变易,应纯然视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在一切现象中,永恒者乃对象自身,即视为现象之实体;反之,变易或能变易之一切事物,则仅属于实体或种种实体之存在途径,即属于此等实体之规定。
以我所见,一切时代中,不仅哲学家即常识亦皆承认此永恒性为现象所有一切变易之基体,且常以此为不容疑者。关于此点,哲学家与常识间之不同,仅在哲学家申说更为明确,谓通贯世界之一切变易中,实体永存,所变者仅其属性耳。但我实未见有企图证明此明显之综合命题者。且实罕有以此命题列在此等纯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则之首列者(此为此命题所应属之位置)。实体乃永恒者之命题,诚为意义重复之命题。盖此永恒性为吾人应用实体范畴于现象之唯一根据;吾人首应证明现象中有某某永恒者之事物,以及转变仅为此永恒者存在之规定。但此种证明因其与先天的综合命题有关,故不能独断的发展,即不能自概念发展。然以绝未有人见及“此类命题唯与可能的经验相关,始有效力,因而仅由经验所以可能之演绎始能证明之者”,故以上之原理虽常假设为经验之基础(盖在经验的知识中始感有此基础之必要),而其自身乃绝未证明,诚不足以为怪矣。
一哲学家在人询以烟重若干时,答以:“自所焚材木之重量中减去所留存残灰之重量,即得烟之重量”。如是彼实以“物质(实体)在火中亦不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