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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丢掉新购得的妓女,还要赔上她买人所付的钱款。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放白鸽”这一骗术的变种——鸽子有自己回家的习性。在这种情况下,对拐卖人口的控告便成了敲诈勒索的武器。猫捉老鼠这种通常的规律来了一个大翻个儿,191这更让人觉得上海是个深不可测的邪恶之窝,这里什么人都有,不受任何伦理道德的约束。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七章 人口买卖(四)
家庭、性劳动者以及国家 拐骗成为人口贩卖的一种形式,它使女人和她家庭之间的联系发生戏剧性的断裂。但有时候,法庭对拐卖案却不予受理,因为所谓的受害者承认她实际上是为给家里抵债而自愿当的妓女。与绑票一样,人口买卖从整体上说,比粗看之下那些有关改革措施的文章和报刊上的那些报道都要复杂得多。例如,拐卖仅仅是人口买卖活动的一种;而大多数的情况都是女人自己的家里提出要求、并将她变卖或典当的。再者,拐卖还涉及割断家庭网络的问题。然而警方和社会福利部门的材料都表明,女人往往正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并与家人保持联系,才当了妓女,无论家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她们所做的事。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尽管新闻报道中对某一个案的细节披露很少,但仍足以看出那些失踪女人的家里往往知道她们的行踪。女人被卖到妓院,不仅通过匿名的人贩子中介,而且也往往是直接由她们的亲人或家里其他近交经手: 父亲、母亲、继父、养母、养父、母亲的相好、姨婶、叔伯、未来的婆婆、婆婆、丈夫(女人是其大老婆或小老婆)、妯娌、相好、朋友以及老乡熟人等。其中有些买卖还属于背信弃义的那种: 如一个做丈夫的把已婚相好的女儿接来家,她却被他自己的老婆打发出去当了妓女,而老婆本人就是花烟间妓女;一女人被她的妯娌从乡下骗了出来,然后被卖进了妓院;或者是什么老乡之类,说是给女人在上海找工作,然而却把她们卖了。还有些贩卖人口行为结果是搬起石头反砸了自己的脚: 如一女人控告其昔日相好卖了她的女儿,可那人却说是她本人最初同意卖女儿的,她现在是有了新的相好就改变了主意。有关父母卖女的报道通常都说是因为家里太穷,或最近丧父或丧母,而不是说上当受骗或家庭关系恶劣。再有就是女人为了逃脱不幸的婚姻或继母的虐待而落入人贩子手中。 引起警方或法院注意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反映了被卖妇女的娘家和婆家之间有深刻的矛盾冲突: 如一男子控诉其岳母把他的妻子(她的亲身女儿)卖进了妓院;192一父亲向警方控诉,说他嫁出的女儿被她婆婆卖进了花烟间;一做哥哥的到警署来领回被丈夫卖到花烟间的妹妹。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父母或兄弟来援救被丈夫或婆家人卖出或典当的女性。有时,法庭会对这种情况判以离婚;但它们有时则会把女人交还给她的丈夫;而更经常的是把她们交给希望之门这样的慈善机构(见第十章),让她在那里待到能找到一个合适的配偶为止。 涉案的诸方越难调解,各方争议越复杂,法庭就越有可能将被卖女子送进慈善机构。有一个案子,一女人将其嫁出的女儿卖了,她女儿的丈夫聚集了一帮人将她抢了回来。结果母亲和丈夫均被判刑一个月,他朋友则被拘押两周,而被卖的女子则被送到一家慈善机构去找一个合适的配偶。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已婚女子自称被她的嫂子拐卖。她丈夫的兄弟前来要她回家,说她丈夫在乡下患了脚病不便行走,然而妓院的老鸨则说,是这个女人的父亲将她典当。尽管该女人说愿意回乡,回到她患脚病的丈夫处,法租界的法官却仍判她进了希望之门,直至后来她的案子被转到她的老家阜宁县。法院似乎更愿意让这些女人重新返回她们的家庭关系网,或让她们重新成家,由社会福利组织来安排她们的婚姻。可尽管有家庭优先的考虑,法官们却并不首先把这些女人送回她们的娘家,这一点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司法考量,报刊的报道中也不得其详。那些上前来要回“他们的”的女人的“家庭成员”,其身份是否真的如他们本人所说,法官可能没有多大把握,尤其是在涉案女人过去曾有被变卖经历的情形中。 这种情况告诉我们,在所谓的“家庭”名目之下,其实存在着各种经济的安排和情感归属的层次,它不是一套标准的、理想的关系,也不是一个矛盾冲突统统消失了的区域。许多妇女进妓院是由她们自己的家里决定的,有时她们本人也参与了这样的决定。国联关于妇女儿童被拐卖情况的调查委员会在1932年的报告中也承认,大多数妓女“最初都是被那些对她们能行使家长或准家长权力的人送入这一行当的”。 街头妓女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