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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吴世济来讲,最大的惊喜是官军首领杨武烈。杨武烈本系儒生,因见社稷将倾,毅然投笔从戎。作为“儒将”,杨武烈律己律下,甚为严格。因而吴世济和太和县士绅一直担心的“兵祸甚于寇”的局面并未出现。
尾声
1635年,以帝号纪年则为崇祯八年。这一年,无论对崇祯皇帝还是对吴世济而言,都是颇为重要的一年。
这一年里,凤阳皇陵被焚,作为朱元璋的子孙,崇祯皇帝朱由检当然清楚朱家“祖坟”被毁的意义。十月初,一贯刚愎自用的崇祯皇帝,第一次颁布“罪己诏”, 向天下臣民承认自己的错误。可这个举动根本无法挽救局势。正如凤阳皇陵被焚背后暗示的政治寓意一样,明王朝此后内忧外患愈演愈烈,最终走向灭亡。
对吴世济而言,这也是颇为不平凡的一年。在任太和县令之前,吴世济未做过县令,更没有有任何军事指挥经验。在“流寇”压境之际,一介书生的吴世济全力协调官、绅、民、兵之间的关系,为太和县构筑起了一个坚固的防御体系,顶住了“土贼”与“流寇”进攻与骚扰。四年之后,吴世济任满离任。太和县士绅百姓立碑以记其功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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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法官,还是买法官(1)
法官不得与律师有利益纠葛,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言自明的真理。然而,在美国许多州,法官候选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向当地律师事务所募集选举经费,且受法律保护,这无疑令外国研究者们感觉匪夷所思。事实上,上述现象的发生,与最具美国特色,又颇受世人争议的州法官选举制度,有着密切关联。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最高法院*官,还是其他联邦法官,都是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这种法官选任程序,一般被称为“任命制”。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官,都是以这种形式产生,只是任命者或为总统,或为议会,或为特设委员会罢了。与“任命制”相对应的,则是“选举制”,即通过公民投票选出法官。
记得过去读书时,老师总会以羡慕语气谈到美国的司法独立。而独立的首要标准,就是法官任职终身制。法官一旦上任,未经弹劾,任何人都无权将其免职。但是,系统研究美国司法体制后,我才发现,美国50个州中,以选举形式选任法官的州,居然有39个之多。也就是说,美国绝大多数法官,其实是老百姓“选”出来的。既是选举,当然会有任期,具体程序也难免会受政党、民意或利益集团影响,如此一来,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肯定会受到干扰。向来标榜司法独立的美国,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种法官选任方式,实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一项法律制度的最好解释,常常藏身于其历史,而非它现在的运行之中。美国独立之前,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北美十三州,法官多由英国国王或各州州长直接任命,也就是说,国王或行政机关握有司法人事大权。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当然很难得到保障。国王或州长一旦不喜欢某位法官的判决结果,就会随意将其撤换,以本人亲信取而代之,根本不考虑后者是否具备法官资格。因此,美国建国后,特别注重司法独立,竭力避免行政权控制司法权的情形发生。建国之初,各州法官或由议会选任,或由州长提名,议会确认通过,法官任职终身制也逐步确立。
美国第二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上台后,推崇精英治国,反对建立普遍*。当时,法国大革命正如火如荼,国内民众受其感染,提出不少*诉求。异议者受政府压制后,也喜欢借助媒体,批评政府施政不公。这一时期,新闻伦理尚未确立,媒体批评起政府也是狠招尽施,毫不节制。把持国会的联邦党人一怒之下,推出了臭名昭著的《外侨与叛乱法》,规定凡对美国国会和总统发表“谎言、诽谤和恶意诋毁”文章的作者,都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该法实施期间,全美共有25人被捕,其中多数是报社编辑。联邦政府任命的法官,忠实执行该法,判被捕者入狱,引起公众强烈反感。
1800年底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败选,其手下为阻碍新政府日后施政,趁政权移交前夜,突击任命了大量联邦党籍法官。由于这帮人多数系夜间任命,又被后人称为“午夜法官”。大名鼎鼎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即由此引发。政客对司法体系的恶意操作,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