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第1/4 页)
静处。养其气也。闭户塞牖。无外其志也。魂魄不散。精神内守也。
此言治病者。必使病患之血气调和。精神内守。而后可以行针。
专意一神。精气之分。毋闻人声。以守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针。浅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神。气至乃休。男内女外。坚拒勿出。谨守勿纳。是谓得气。
此言医者当自守其神。令志在针也。夫肾主藏精。开窍于耳。精气之分。惑于听闻。是以毋闻人声。以收其精。必一其神。令志在针。神志之专一也。浅而留之。微而浮之。以移其病者之神。
候针下之气至而休。盖以己之精神。合病者之神气也。男为阳。女为阴。阳在外。故使之内。阴在内。故引之外。谓和调外内阴阳之气也。坚拒其正气。而勿使之出。谨守其邪气。而勿使之入。是谓得气。
凡刺之禁。新内勿刺。已刺勿内。已醉勿刺。已刺勿醉。新怒勿刺。已刺勿怒。新劳勿刺。
已刺勿劳。已饱勿刺。已刺勿饱。已饥勿刺。已刺勿饥。已渴勿刺。已刺勿渴。大惊大恐。必定其气乃刺之。乘车来者。卧而休之。如食顷。乃刺之。出行来者。坐而休之。如行十里顷。乃刺之。凡此十二禁者。其脉乱气散。逆其荣卫。经气不次。因而刺之。则阳病入于阴。阴病出于阳。则邪气复生。粗工勿察。是谓伐身。形体淫 。乃消脑髓。津液不化。脱其五味。是谓失气也。
此论刺有十二禁也。内者。入房也。新内则失其精矣。酒者。热谷之液。其气 悍。已醉则气乱矣。肝主藏血。怒则气上。新怒则气上逆。而血妄行矣。烦劳则神气外张。精气内绝矣。脉要精微论曰。饮食未进。经脉未盛。络脉调匀。血气未乱。故乃可诊有过之脉。是以已饱勿刺。平脉篇曰。谷入于胃。脉道乃行。水入于经。其血乃成。是又已饥勿刺。已渴勿刺也。惊伤神。恐伤精。
故必定其气乃刺之。则存养其精气神矣。久坐伤肉。故乘车来者卧而休之。久行伤筋。故出行来者坐而休之。凡此十二禁者。其脉乱气散。荣卫逆行。经气不次。因而刺之。则阳病入于阴。阴病出于阳。邪气复生。是谓戕伐其身。而形体淫 矣。脑为精髓之海。津液者。补益脑髓。润泽皮肤。
濡养筋骨。犯此禁者。则津液不化。而脑髓消铄矣。五味入口。藏于肠胃。味有所藏。以养五气。
气和而生。津液相成。神乃自生。针刺之道。贵在得神致气。犯此禁者。则脱其五味所生之神气。
是谓失气也。
太阳之脉。其终也。戴眼反折。 。其色白绝皮。乃绝汗。绝汗则终矣。少阳终者耳聋。
百节尽纵。目系绝。目系绝。
一日半则死矣。其死也。色青白乃死。阳明终者。口目动作。喜惊妄言。色黄。其上下之经。盛而不行。则终矣。少阴终者。面黑。齿长而垢。腹胀闭塞。上下不通而终矣。厥阴终者。中热嗌干。
喜溺。心烦。甚则舌卷。卵上缩而终矣。太阴终者。腹胀HT 。不得息。气噫善呕。呕则逆。逆则面赤。不逆则上下不通。上下不通。则面黑皮毛焦而终矣。(HT 闭同)
此归结终始之道。始于五行。而终于六气也。太阳之脉。起目内 。上额交巅。从巅入络脑。
还出别下项。挟脊抵腰中。太阳乃津液之府。而为诸阳主气。血气绝而不能荣养筋脉。则筋脉急而戴眼反折也。精明五色者。气之华也。太阳之气主皮毛。气绝于皮。则色白而绝汗出也。少阳之脉。起目锐 。入耳中。耳聋者。少阳之脉绝也。少阳主骨。百节尽纵。少阳之气绝也。少阳属肾。肾藏志。目系绝者志先死。志先死则一日半死矣。阳明之脉。起于鼻。交 中。入齿中。
还出挟口环唇。下交承浆。口目动作者。阳明之经气欲绝也。喜惊妄言色黄。阳明之神气外出也。
上下经者。谓手足阳明之经。盛者盛于外而绝于内也。夫阳明太阴之言上下者。谓从腰以上。手太阴阳明皆主之。从腰以下。足太阴阳明皆主之。上下之经盛而不通则终者。天地阴阳之气。不交而绝也。少阴之脉。属肾络膀胱。上贯肝膈。入肺中。从肺出络心。腹胀闭塞者。少阴之脉绝不通也。面黑者。气色外脱也。齿长者。骨气不藏也。上下不通者。水火不交也。夫少阴之言上下者。
少阴之上。君火主之。谓水火阴阳之气绝也。厥阴之脉。循阴股。入毛中。通阴器。循喉咙。入颃颡。舌卷卵缩。厥阴之脉绝也。厥阴从中见少阳之火化。中热嗌干心烦者。化气上出也。肝主疏泄。喜溺者。肝气下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