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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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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23号文件”之后,文件与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商品房价格为市场调节价,而不属于《价格法》中应受政府监督与管辖的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的范围。这本来也不是政府应该管的事,更不是应受公众监督的事。

分不清韭菜与麦苗的人,在评论农作物生长情况之前起码可以先查查教科书,或问问老农,等分清什么是韭菜什么是麦苗之后,再发表言论,否则就会犯将驴子当成马的笑话。

政府并非不对房屋的价格进行管理。在土地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之前,是五部委联合审查定价的管理阶段。但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政府开始对不同住房的建设与价格实行了分类管理。当《房地产管理法》与《价格法》出台之后,则明确划分了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则放开管理。

价格构成的管理与成本的管理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尤其是在价格构成的管理中,大量的公司管理的成本被列在了构成之外,明确规定了价格构成的类别与每个类别的内容,其中当然包括税金的部分。有商业秘密与税收管理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对社会与同行的成本公开与国家管理机关的管理审核本就一个是马一个是驴,不在同一个讨论范围。把有没有对社会公开成本与政府如何管理税收混为一谈,不仅仅是无知,更可以说是傻瓜提出了一个无需聪明人解答的问题。

中国的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宪法》中规定的,但国家《宪法》同时规定,“国家有权将经营性用地进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期中土地以征用租赁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利交给了使用者,政府代表人民收取了出让金和土地相关收益,开发商不再是无偿地在人民的财产上再盖房子卖给人民,而是从人民手中合理合法地租用土地,再盖房子卖给有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政府收取的土地费用完全可以从土地部门或公开的招投标中获得信息,但这个构成只与直接消费者相关。自实行招拍挂制度以来,这些信息已完全公开了。土地只是构成中的一部分,用人民的名义来浑水摸鱼是骗不了人的,这不仅是分不清驴子和马的关系,而且是故意将两者混为一谈。别人在讨论马,而他在讨论驴。

土地归国家所有在《宪法》中已明确了,但在拆迁安置中却将土地的补偿权利给非出让土地的使用人,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政府在拆迁政策中,已充分考虑了土地的区位价格,某些人用这种自相矛盾的逻辑来指责开发商就更没有道理了。请先弄清楚,拆迁安置办法不是开发商制定的,而是政府制定的。

在房屋价格构成中已明确了政府有权监督的部分,但公司法人的企业盈利并非只有商品的价格差,还包括非商品直接成本构成之外的其他相关费用,两者合并才会形成企业的最终利润。如果连成本、利润率与企业最终盈利之间的关系都说不清楚,还谈什么公布成本?

无知者无罪,但不等于可以原谅某些人将驴子当成马来讨论的错误。商品房不是公共属性的产品,自然也不是公共政策的内容。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最好请这些带着“学者”与“专家”桂冠的人们先查查相关法律与文件,先弄清楚别人在讨论什么,应该讨论什么。

大多数人都读过恩格斯的《反杜林论》,知道恩格斯在说什么,但有几个人看过《杜林论》?有几个人知道杜林说了什么?为了自己的尊严,还是不要闹出那些将驴子当成马来讨论的笑话。

(2006年11月22日)

开发商该盖什么房子?(1)

开发商盖什么样的房子与供给什么样的收入人群,是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和获利能力而自行选择的事情。根据楼盘所在的地理位置、规划条件、资金、技术与营销的能力,既会有人选择投资建设高档产品,也会有人选择生产大众化产品;会有大户型,也会有小户型。商品房主要面对中高收入家庭,则是国务院文件中所确定的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一种政策指导。

但“商品房是给富人盖的”这句话却遭来了几乎全社会的责骂。有人说把“富人”两字改为“中高收入家庭”就符合中央文件的说法了,也有人说用“有支付能力的人”就符合经济学的说法了。但中国的中高收入家庭和有商品房支付能力的人不是富人,难道还能称为是穷人吗?

“富人”两字在旧中国是一个带有剥削性质的贬义词,但在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共产党要领导全国人民发家致富”之后,“富人”就不再是一个贬义词,而成为劳动致富的光荣形象了,否则怎么会有最初争当“万元户”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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