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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问题,共方提出全面恢复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及邮电等,同时平毁沿路的碉堡工事;国民党也同意平毁碉堡,但须在军队整编后平完,有些地区还必须保留。
关于军队整编统编问题,双方在驻军数目和驻地划分上也存在分歧。
谈判桌上的分歧是现象,实质是国民党自恃有美国做靠山,有一支庞大的军队,可以一口气消灭光东北的共产党军队。这便是东北内战不可避免的真正原因。
当时,我作为三人会议国民党政府代表的随员,参加了东北停战谈判的全过程,今就回忆到的事,按时间顺序记录其大要,以便读者从中看出国共谈判的症结所在。
3月11日马歇尔奉召回国报告工作,在未返华期间,美方代表由吉伦中将代理。
3月13日会谈中,张治中坚持国军为收复主权有权开入东北各地区,而周恩来认为张的意见未指明各地区的大小,太无限制。周表示对这个问题非请示延安不敢自行决定。因此这天会谈无结果。我认为如此拖延绝非好事,东北两军冲突日烈,则双方死伤,地方破坏也随之日益增加。因此我向张治中建议:“*在苏联支持下,其占领地区也日益扩大,会使谈判愈益困难。现周恩来对国军得占领铁路两侧各三十公里之地区,及*不得占领苏军退出之城镇两点并不反对,如以后*势力日增,所占地日广,则将来想控制铁道两侧亦不可能,所以我主张对于所谓国军收复地区,不妨加以规定,以求东北问题之早日解决。因此对于所谓必要地区,不妨指明各省省会及交通要点。”但张治中概不采纳。 。 想看书来
东北停战协商(2)
张治中、周恩来二人经过反复交换意见,终于达成协议,提出给派往东北的执行小组的训令。
这个训令草案原文是:
(一)小组之任务,仅限于军事。
(二)小组应随政府军队前进,仍为苏军占领之地不得进入。
(三)小组应进至冲突或政府军与*军密接之处,使停止战斗,并作必要之调整,以免再生纠纷。
(四)政府军有权进驻苏军现时退出之地区、包括铁路两侧各三十公里之地带。
(五)如政府军须进入*占领地区,须协商决定。
(六)以后东北驻军地区另行商定。
张治中16日把这个“训令”呈报给蒋介石批准时,蒋随即将第四、五、六条加以修改。
第四条改为:政府军有权进驻苏军退出之地区,包括铁路两侧各三十公里之地带,*军不得占领。
第五条改为:除上项所举地区外,如政府军须进入*部队驻在之地区,应经由执行小组裁决之;收复主权,必须占领之地区,则由军事三人小组决定之。
第六条改为:以后东北之驻地依整军方案定之。
17日开会,周恩来对蒋介石修改后的训令表示不能同意。18日吉伦又对四、五两条提出如下的修改:
(四)为收复东北之主权,将移动部队,以占领苏军之撤退地区,包括长春铁路两侧各三十公里地带。
(五)政府军如须占领现在*军所占领之地区,须经过小组商讨。如小组不能得协议,则由高级当局决定之。这两条也受到周恩来的反对。周恩来认为:如按第四条,则过去、现在乃至将来苏军退出的地方,均由政府军占领。而第五条中,又规定现在*所占领地区如政府军队须加占领,须经小组及较高当局决定,则不足以保障*业经占领的地区受到尊重。因此又未达成协议。
3月21日,周恩来带此“训令”草案由重庆飞延安请示,并来电告张,经研究对此草案,*决不接受。政府军只能接受沈阳至长春间沿路三十里地区,其余地区,须一一列举讨论,经共方同意后,方许政府军进入,如果政府拒绝考虑*所提建议,则他(周恩来)不再返渝。
张治中接电后,原拟置之不理,但马歇尔电促吉伦将军速赴东北,于是吉伦将军与张治中商妥,复派柯岩上校去延安,向周恩来提出三条命令的新建议(即27日的三条)。周恩来乃于3月25日返渝,当即与张治中、吉伦举行三人会议。周恩来主张在命令后附记加入政府应担保迅速商谈东北政治问题,承认*建立的*政权等意见。于是达成协定,三人小组并于27日在重庆牛角沱28号马歇尔办公地怡园签订《军事三人会议关于派遣执行小组前往东北授予北平军调处执行部之命令》。
由精选人员组成三人执行小组,应即派往东北,执行下列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