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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这些目标,这是非常没有说服力的。无论怎么说,在欧洲共同体作出决策时,辩论是没有什么重要意义的。当法国、德国和足够数量的共同体其他成员国仍然要坚决推行联邦主义时,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企图阐述另一种方案的优点是浪费口舌。这种情况未必能永远持续下去。但要认为从这时起到1996年期间这一对比会有改变,那是完全不现实的。
同样需要吸取教训。自从英国参加欧洲经济共同体以来,我们看到在欧洲其他政府支持下,欧洲一些机构对文本的解释与我们所接受的不一样。从罗马条约中的“更加紧密的联盟” 到1972年10月在巴黎欧洲理事会上所批准的正式目标“经济货币联盟”到《单一欧洲文件》——该《文件》完全为了推行单一市场这一目的而制订了新的多数票表决条款,欧洲委员会可利用这一条款来扩大它的管理权限——我们的经历也是这样的。我们当时认为没有实际含意的一些含糊的宣言,后来被用来证明有理由把共同体的权力扩大到国家生活中的新的领域。因此,在马斯特里赫特谈判中,在判断是否可以在言辞上对联邦主义进一步作出让步这个问题上,如果此后这些让步在某种程度上被利用了或甚至被曲解了,我们无法为自己的幼稚找到借口。此外,即使没有马斯特里赫特,如果要抵挡这一不受欢迎的势头,也有必要对早期协定的某些方面进行修改,甚至是罗马条约。
这与欧洲法院的活动尤其有关。70年代初,我们当中的大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参加欧洲经济共同体这件事时对主权问题考虑不够。自然,在使用“共用主权”这一短语时, 在知识方面存在着根本混乱, 就像诺埃尔·马尔科姆所说的,未能“区分权力与职权”。
除此之外,当时还不了解欧洲法院的实质以及英国法律与共同体法律之间将会出现的关系。共同体法律是通过成员国的法院直接执行的,如果发生了冲突,成员国的法院必须把按照欧洲法院解释的共同体法律置于本国法律之上。这表现在法克托姆案件。当时西班牙渔民找到了一个法律漏洞,从而能在英国注册他们的船只,并且利用英国的捕鱼配额。他们在上述案件中对英国提出了诉讼,阻挠了共同渔业政策意图的实现。1988年议会通过了《商船航运法》,堵住了这个漏洞。但后来他们起诉英国政府,在将这一案件提交欧洲法院后,英国法院只好暂时停止实施并最终撤销了《商船航运法》。
在法律上出现的这一情况更加意味深长的是,欧洲法院对条约和共同体法律的解释远不是公正的。它毫不隐讳地自称是主张欧洲一体化的一支力量。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它扩大共同体机构权力的机会更大。首先,要由欧洲法院对首相在社会宪章导货币联盟中为英国取得的例外权作出决定。它过去的态度与活动难以令人放心。
可是,尽管面临所有这些困难,英国有更加重要的谈判实力,只要我们准备充分地利用这些实力。首先,最重要的是我们的贸易地位和机会。我们与共同体的贸易一直是逆差。这件事本身倒没有什么不对。但它表明其他欧洲共同体成员与我们继续进行贸易有明显的好处,所以要恰当地对待言过其实的恐惧心理:如果我们不顺从他们的意愿,它们将设法割断我们与它们市场的联系。
此外,在世界贸易和英国全球贸易的机会中,欧洲共同体的相对重要性正在下降,并将继续下降。我们的政治家们应该较少地关心欧洲市场,因为这个市场现在也许已经取得了最显著的发展,所以他们应该对远东、拉美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所提供的新的机会更加有兴趣。通过对英国海外资产巨大的业务量——1993年超过13,000亿英镑——的处理,使我们对这方面私营部门的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80%以上是为非欧洲共同体国家持有,而正在兴起的市场,所占份额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在我们整个贸易中,与非欧洲共同体国家贸易的份额,特别是与太平洋沿岸地区的贸易份额正在增长,并将会继续增长。
此外,由于我们在欧洲共同体内,因此向英国的一些投资无疑会继续下去,但由于欧洲联盟规章的不灵活和社会成本高,因此向欧洲以外地区的投资也会日益增加。由于传统,也由于伦敦是国际金融中心这一优越地位,英国自然是一个全球性的而不是欧洲大陆的贸易国。但是,如果我们要在新的全球市场上取得竞争的胜利,我们得保留降低我们工业费用的权利。这不是说我们要与我们的欧洲邻国轻易地发生争吵。但它的确表明,我们不要再认为,好像美国的经济前景主要依靠于证明我们是“好的欧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