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部分(第1/4 页)
风习便狂野好斗,动辄为一件小事,便在田间地头打得头破血流,进而引起家族斗殴、村落打斗,甚或部族仇杀。蔓延日久,村落、部族、家族间极少没有血仇者。这些相互仇恨的部族子弟在军旅中,甚或在战场上,也经常寻衅私斗,宁可为了义气和仇恨帮助私斗的敌人,也不愿在战场上救援勇敢杀敌的兄弟。还有与西部戎狄部族杂居的老秦人,就更是剽悍狂野,只认热血义气,从来不知“规矩律法”为何物?茫茫草原,幽幽河谷,经常为争夺水草耕地打成了世代血仇。偶然有仇家子弟在草原落单,便立即会被仇家毫不留情的杀掉。这里的老秦人和戎狄部族都信奉“以血换血,以命换命”的复仇方式,除非强力与战争,几乎任何法令都难以伸展到草原河谷的好勇斗狠之中。秦穆公时代,为了防止戎狄作乱,便将臣服于秦国的许多戎狄部族半强制的迁移到地广人稀的关中,与农耕的老秦人村落杂居。
大势是稳定了,但久远的民风却是无法改变的。戎狄聚居的村落,就象他们在草原争夺水草一样,与老秦人的村落争夺着水渠,争夺着地界。年复一年,非但老秦人与戎狄部族多有仇杀,就是戎狄部族之间,老秦人之间,也有着各种各样的私斗血仇。一有机会,仇人间便会大打出手,死伤无算。
在当时的华夏大地上,没有一个邦国的民风象秦国这样浓烈的私斗风习。就是同样被中原轻蔑嘲笑的“南蛮”三国——楚、吴、越,也没有秦国的民间私斗这般普遍,这般毒烈。秦人自诩“人皆勇士”,可东方列国却嘲笑秦人“怯于公战,勇于私斗,诚为恶习!”
秦国官府对这种民风历来是“民不告,官不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则是无法可治无可奈何,一则是大战不断要依赖民众从军血战,无力去细致的究诘于这些私仇纠纷。秦国只有一个铁的法则:但有兵戎战事,须得人人争先,一致对外,否则杀无赦!也就是说,只要民人不抗赋税、不拒从戎,官府一般不去理会民间仇杀。
遍访秦国乡野,卫鞅对这种私斗风尚感触极深。他把这种现象称为“强民弱国”。民风强悍而国家衰弱,根源正在于私斗。要肃清这种恶风,将秦人引导到为国家荣誉而死战的正道上来,就要彻底禁止私斗,培植一种勇于公战的庶民精神。卫鞅为此专门写了一篇《弱民》,向秦孝公提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有道之国,务在弱民”的总方略。所谓弱民,就是使民众在国家法律面前处于弱小地位,从而不敢触犯法律。所谓强民,就是那种蔑视法律敢于犯法的刁民。要使民弱,就要使民众厚道朴实。厚道朴实则民众守法,刁钻狂野则敢于乱法。这就是“朴则弱,淫则强”的道理。这种深彻的甚至是冰冷的论证,征服了秦孝公,使这个年轻清醒的国君看到了凝聚秦人的希望,决意支持卫鞅从根本上改变秦人的精神风尚。
为此,卫鞅做了精心谋划,决定变法从治乱立威开始。
他在开府之日颁布的第一批五道法令,全部是围绕“弱民”治乱展开的。《私斗治罪法》,首先严厉禁止一切私人斗殴。也就是说,一切私人仇杀斗殴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切纠纷都应通过官府依据法令裁决,而不能私相仇杀解决。《什伍连坐法》则确保一切私斗犯罪者不被隐藏、不能逃匿,而得以严厉惩处。《客栈盘查法》则在于防止仇杀犯罪者和东方密探的藏匿。也就是说,任何罪犯在秦国都将难以藏身。因为这两部法令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藏奸者与降敌同罚”。也就是说,举发一个犯罪者和在战场上斩杀一个敌人,功劳一样,赏爵位一极;藏匿一个犯罪者和投降敌国一样,都是死罪。很显然,国家新法明确的将私斗犯罪当作大敌,要彻底肃清。《农耕奖励法》和《军功授爵法》则是培植正气,激励民众去争取国家荣誉,辛勤耕耘,奋勇杀敌,建功立业,光宗耀祖。
这五道法令颁布的时机,恰恰在五月大忙之前,既不影响农事,又将对年年夏忙必然发生的村落部族间普遍的为争水争地而引起的大量私斗仇杀,给以迎头震慑!卫鞅的法治主张是,顶风立威,新法才能站稳脚跟,法令的尊严就是要在治乱中确立。
但是,这五道法令几乎全部改变了秦人的生活方式。它等于要人们对既往的恩怨仇恨一概泯灭,走上一条以法律为行动准绳的道路。无论是城堡国人,还是乡野农夫,都感到被一条巨大的绳索捆住,浑身不自在。对邻里村人的仇恨不能任意报复了,快意恩仇的日子将不复存在,杀了人不能逃匿,没有官府的验身画像简,就连客栈也不能住;恩人犯罪要举发,仇人立功要庆贺;一切纠纷都要告官,弱肉强食要变成公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