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部分(第1/4 页)
到了宋太宗的时候,钱俶又去开封朝见,被宋太宗扣留下来,被迫献出了全部土地。当时,只剩下留从效割据泉、漳等州。留从效死后,部将陈洪进夺取兵权,他派人向宋朝进贡,并献出了泉、漳等州土地,江南最后一个割据势力也被消灭了。赵匡胤从公元963年起,只用了十来年的时间,就消灭了南方各地的割据势力。
乾德二年,他设立封桩库,把平荆南、湖南、西蜀得到的财富都存在此库中,然后将每年的盈余也放进去,准备存到四五百万来向辽赎买后晋石敬瑭割让的燕云十六州。如果契丹不肯,就“以二十匹绢购一胡人首,彼精兵不过十万,止费我二百万匹绢,则虏尽矣”。他在位期间始终与辽没有发生大的冲突。对割据夏州(今内蒙古乌审旗南白城子)的党项拓跋氏,持优容态度。
宋太祖的一系列措施,基本上结束了唐安史之乱以来持续了200
年的藩镇割据局面,巩固了赵宋王朝的统治,具有进步的意义。但是,他用“分化事权”的办法防止大臣专擅,结果形成了叠床架屋的官僚机构;他用“兵无常帅、将从中驭”的办法防止军队叛军,结果消弱了军队的战斗力;他把主要精力集中于防制“内患”上,必然采取“守内虚外”的方针。宋太祖“以防弊之政,作立国之法”,必然给后世造成一系列弊政。
整顿吏治
宋太祖南北用兵、统一全国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巩固和加强了中央集权,进而创立了一整套为其后代奉若圭臬的“祖宗家法”,即由中央派遣文臣任知州、知府,一般三年一任。各州(府)还设置通判,监督、牵制州(府)长官。乾德三年,他下令各州的赋税收入除留一小部分作必要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中央政府,调运到开封或指定地点。
在调整和确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同时,宋太祖对君臣关系也进行了调整。在他看来,地方权力集中到朝廷,还没有完全解决中唐五代以来“君弱臣强”的问题,因而应该进一步削弱文武百官的权力,使由地方集中到朝廷的权力最后完全集中到自己手中,“总揽威柄”,“独制天下”。
宰相是封建社会的“百官之领袖”,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宋太祖即位后,宰相奏事仍沿旧制。有一天早朝,他突然对宰相王溥、范质说:“我眼睛有些昏花,把你们的奏疏送上前来。”在范、王二相离座递疏时,宫廷侍卫乘机将他们的座位搬走。自此以后,宰相在皇帝面前毕恭毕敬地站着奏事成为定制,宰相的地位大大下降了。另外,他还经常设宰相不止一人,在宰相之下还设参知政事若干人,另外又设置枢密使,以分享宰相的军政大权;设置三司使,以分享宰相的财政大权。
与削弱相权同步进行的,则是在百官中推荐“官、职分离,互相牵制”的任官政策。宋代官制中,“官”是品级,只有据此受俸禄的作用;“职”是殿阁、馆阁学士一类的荣誉称号,亦没有实际权利;只有由皇帝或书省“差遣”的临时职务才是实职,即执行实际权力的职务。这种职、权分离,名、实混淆的任官体制,使任何官员都无法集中权力、荣誉、威望于一身,权大者并不一定职高,望重者并不一定位显。这样也就很难形成对皇权的威胁了。
皇帝临时“差遣”的实职,也是依照“分权而相互牵制”的原则进行安排的。如宋代有固定的尚书省兵部,但兵部尚书只是虚职,并无实际兵权,只是被差遣为枢密使才有相当于兵部尚书的实权。不过枢密使也只是有奉旨调兵之权而无领兵之权,领兵之权归“三衙”长官。同理,“三衙”的高级将领虽然名为禁军的最高统帅,却也只有领兵之权而无发兵之权。
宋朝建立前的半个世纪里,中原如走马灯似地换了五个朝代。天下大乱,谁有了刀枪,谁便可称霸一方,甚至当皇帝。无论是当地方官,还是当武官,几乎都张开贪婪巨口,搜刮民财。贪官污吏对贪污敛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形成了一种极坏的社会风气。
宋太祖深深认识到,如果听任贪污敛财在新王朝肆无忌惮,到手的政权就会得而复失。因此,宋王朝开国初期比较重视倡廉惩贪。
《宋史本纪》载,太祖“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清朝历史学家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有“宋初严惩戛吏”一节,专论太祖惩贪。据统计,宋太祖在位17年,对28个贪官处了死刑,还将一些问题不严重的贪官贬官飚职。所处死刑者,有县令、通判、郎中、将军、监察御史、拦遗、太子中舍、太子洗马(均为皇太子府高级管理官员)、内班(皇宫管理官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