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第1/4 页)
有官僚体制通用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由皇帝亲自任命下至县官的所有官吏。这就使所有官员都体会到他们要仰赖天子皇恩,负有向他个人效忠的义务。另一种方法是轮调官职。很少有官员能在任所留任三年以上,他们至多也只能在一个地方连任六年。通常当一个官员从甲地调往乙地时,他都要路过首都参加陛见,重新与统治者接触。由此可见,中国官员是在帝国各处流动的一群人,不能扎根于任何单独一块地方。为此,他要依靠官话(即北京话)作为官场通用的混合方言。往往一个官员到达新任所时,发现他不懂当地方言,因此只好更加局限在官署的圈子里。防止官吏在地方扎根的另一办法是“回避制”,按照这个制度,任何人不能在本省当官,以防他对家庭的私情,影响他对朝廷的忠贞。
另一个防止官员权大的习惯做法,是父丧后丁忧三年(实际约25 个月)的规定,在这期间,官员杜门不问世事。正如阿瑟? 韦利所说的,这是“一种‘休息’期,通常发生在一个人官场生涯的中期。这使他有一段进修反省的时期,最后能够写出他曾打算撰写的书也便于他恢复因官场应酬饮食无度而找伤的身体,养息因同时应付妻妾而耗竭的元气”。
官僚政治的原则一般是使一个官员制约另一官员。这特别是通过共同负责制来实行的。六部各有二尚书,一满一汉,互相监视。常常在一个人出名之后,派他兼管多职,使他哪个职务也不能完全主持,同时也派许多人去完成同一项任务,使谁也不能完全加以控制。事实上,有时设立许多官署来执行同一职责,通过叠床架屋的办法,使之互相制约。这种官署重叠和采用共同负责制的结果,使每个官员为各种任务所缠身,而每项任务又都有他人牵涉在内。这有点像几十个合伙人组成合伙事业,共负无限责任一样。在这些由许多官员共同负责一项工作而产生的直接制约外,上面还有“都察院”。都察院里选用了56 名以忠直著称的御史,分驻在各省的15个道,负责不断向皇帝上奏有关朝廷与人民利益的一切事务。清初诸帝甚至还发明了一种“亲展”型的绝密“宫廷奏折”,钦差以此向皇帝呈送秘密报告,只能由皇帝亲自拆阅,阅后的批示也只送交递呈者本人。这样,整个官场都有统治者的密报人员。
官僚制度所固有的弊端异常明显。形式上,所有事情都从底层发动,层层上报到顶上的皇帝去决定,因为各省奏折都是要送到京城皇帝那里去的。这样,较高级的官可对所提建议有选择转呈的余地,而下级官员所提出的创新或没有先例的意见是既不易上达而又危险的。唯命是从则比较安全,这就易于扼杀下层的主动性。另一方面,最上层那个人的工作效率常因他忙不过来而受不利影响。所有的重要问题都要经他批准。所有的立法和判例都要由皇帝的诏书来制定。现代中国仍受这一传统之害。
鉴于帝国官僚政府对中国人的整个生活拥有全面的专断权,人们不免感到惊奇的是,官员人数居然不多,并且相当分散。按编制,京城和各省的文官总数不过九千。武职官员据说只有7500 人左右。当然,此外确有越来越多的编外人员或“候补”官,可派去办理各种差事而不给实缺。另外还有一大批文案和管事,是中国衙门里从事缮写、记录、商谈、送往迎来等不可或缺的。官僚机构中的人手总数,如果把下面的阁人、差役、轿班计算在内,无疑有上百万人。但是,如果只算有真正官衔,有资格作皇上代表,能采取官方行动并逐级上奏的,我们发现他们人数不多,而且分散各地。据粗略估计,总数至多不会超过3 万或4 万“官员”,而他们所治理的却是一个约有2 亿、并在19 世纪中叶可能已增至4 亿人口的国家。例如,在九品里接近下层的七品官中,头一类官就是县知事,他负责管30 万之众的人口。朝廷官员为数不多的情形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即它是依靠土绅阶级在农村领导和主宰农民的,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
政府作为有组织的“贪污案体”。官僚政治的另一反常现象是它的棒禄微薄。根据官方红册,管辖象欧洲各国那样大的两省的一名总督从他皇帝主子那里领到的棒禄,相当于每年300 美元。除这笔名义上的傣禄外,另加一笔领自省库而不是国库的较多报酬。对于总督来说,这笔补助薪金(叫“养廉”)相当于每年41000美元。但把所有的收人都加起来,这样的薪金仍不能初步满足一名必须延聘大批幕僚和特别助手的官员的需要。
朝廷命官必须对他们治下发生的一切公众事件负责,但不必对所有公款负责。预算和会计手续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