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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贫民要超越教区的人为境界,往往比超越国家间由高山脉或海湾构成的自然境界困难得多。这些自然境界有时使这些国家的工资率判然不同。
强迫一个没有犯过轻罪的人,迁出他所愿居的教区,显然是侵害天赋自由与正义的。英格兰的普通人民,虽是那么羡慕自由,但他们也象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一样,从来不曾正确了解自由是什么,在一百多年内,一直甘受此种压迫,不图补救。有思虑的人,有时也说,居住法为群众所不满,可是,它没象搜查票那样,成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对的对象。搜查票无疑是一种弊害,但不会产生象居住法那么普通的压迫。我敢断言,今日四十岁的英格兰贫民几乎诠有一个在他一生中接受过这荒谬居住法惨酷的压迫的。
我将从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在往昔,最初只全国性的普通法律,然后从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规定工资,到现在,这两种办法都废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才能也将无发挥之余地。”
然而,时至今日,个别法案有时还企图规定个别行业和个别地方的工资。乔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给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科以重罚。从来立法当局在规定居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给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雇主们并不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一向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这种法律当然对劳动者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当履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给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法律果是公平,就得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劳动者常常抱怨这法律,说这法律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勉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同样看待,这种抱怨似乎是完全有根据的。
此外,以前,常常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来规定商人的利润。据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价格是这种旧习惯的唯一遗迹。在有排外同业组合的地方,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处置。但在没有组合的地方,竞争对调节物价的作用比法定价格的作用大得多。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规定面包价格的办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这办法要靠市场职员执行,而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职员。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矫正法律上这个缺陷。但苏格兰从前未实行法定价格,也无何等大的不便,而在现在还施行法定价格的地方,也不见有何等大的利益。但是,在苏格兰大多数都市,都有自称有排外特权的面包业组合,但没对这特权加以严密的保护。
已经说过,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劳动和资本的不同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似乎不大受所属社会的贫富、进步或退步停滞状态的影响。公共福利上这样的变革,虽然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归根到底对所有不同用途必有相同的影响。因此,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必继续相同,至少在相当长的期间内,不会因上述变革而变动。
第十一章 论地租
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都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支付工资、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多留给他。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的那一部分,要是多于这一数额,换言之,生产物中分给租地人那一部分的价格,要是多于这一数额的价格,地主自然要设法把超过额留为己有,作为地租。因此,地租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诚然,有时由于存心宽大,更经常是由于无知,地主接受比这一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