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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家鼎这才告辞出来,带着衙门的捕快等人回到了他们录囚一行下塌的九陇县最好的酒楼。
蜀王李恪已经交代了,因为时间短事情多,只要把案子办好了,随时都可以向他禀报。所以萧家鼎回来之后,立即向李恪作了汇报。
这个案子当初王妃已经转交给李恪看过,李恪说这个案子正常途径没有办法解决。其实言下之意便是让王妃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去解决。因此,王妃把任务交给了萧家鼎,并且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蜀王李恪。因此李恪知道萧家鼎还有这样一个任务。其中就包括这个案子。
萧家鼎拿着一叠笔录,对李恪道:“张老太爷奴仆晏二郎杀死同府奴仆吕超,我去张府重新进行了调查,发现张老太爷生前曾经希望衙门不要判处晏二郎死刑,而且,还曾写了一封信给衙门,可惜信件被送信的仆从无意中落入茅厕损毁了,在张老太爷去世数日之后才知道。”
第149章 夫妻私通罪
李恪眼睛一亮,他虽然说不上精通刑律,但是受到高度重视法律制订的皇帝弟弟李治的影响,他也时常研读刑律。所以对刑律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他知道唐律里有这样一条规定:“即同主奴婢自相杀,主求免者,听减死一等。”也就是说,主人的奴仆杀死了自己主人的另外一个奴仆,如果这个主人要求衙门免除这个奴仆的死刑,可以减死一等。
唐律规定:“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意思是,死刑和流刑的减等,是刑种的减等,而不是刑种内部等级的降低。也就是说死刑本来有两等“斩刑”和“绞刑”,如果该奴仆论罪应当判处“斩刑”,减一等,那就不是减为绞刑,而是直接减为流刑三千里。这就是刑种的减刑。
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晏二郎的主人有这种要求,那衙门就应该减轻处罚,改判流刑,这样也就实现了晏二郎的老母要求的免死罪,她跟着小儿子去流放所一起生活的愿望。根据唐律的规定,长辈愿意跟随判处流刑的人去流放地生活的,可以准许并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此老太太的这个要求可是满足。
现在关键是证据,李恪缓缓道:“晏二郎的主人要求不要判处杀人的晏二郎死刑,证据充分吗?”
“证据都在这里,请王爷过目。”
萧家鼎把所有证言都递给李恪。李恪看了,点头道:“很好,那死者家属有什么说法吗?”
“他们已经明确表示服从衙门的判处,就算不判处死刑,他们也不喊冤。还写了保证书,都在里面。”
李恪脸上露出了微笑,他知道。要做到这一点,是需要付出一些努力甚至代价的,道:“你做得很不错!你今晚草拟出判词。本王明日升堂审结此案就是。”
次日早上。
蜀王李恪升堂审案,他带来的书吏都已经把录囚复查的案件有把握当场改判的。都已经呈报给了他。他要用一上午的时间升堂问案,当堂作出改判。
萧家鼎承办的晏二郎杀同主奴仆案也在其中。晏二郎的老母此前已经得到王妃的消息说录囚的事情,因此已经赶回了,这天也守候在大堂之外。当听到蜀王惊堂木之下,改判儿子晏二郎流刑三千里时,晏二郎的老母喜极而泣,颤巍巍跪在大堂月台下。磕头叩谢晴天大老爷。晏二郎想不到能死里逃生,也是哭得个稀里哗啦的,被押解出来时,与老母抱住哭成一团。
中午的时候。吕超的妻子带着孩子来了,萧家鼎把自己的五贯铜钱,装了一小箱子,给了她。她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现在又得了一笔钱。先前又作了不喊冤的保证,自然是没有再说什么。
案件审结,根据萧家鼎判词中的建议,蜀王李恪着令九陇县县令,对拒绝赡养老母的大儿子晏大郎拘捕判刑。并分割其一半的家财作为赡养老人的费用交给老母。
这是蜀王爷的命令,九陇县县令哪里敢有半点拖延,很快就把晏大郎抓了起来,根据唐律的规定:“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的规定,以不孝罪,判处其徒三年,并把一半家财分给了老母作为赡养费。
晏大郎才后悔,大堂上哭诉说同意赡养老母,不要判他徒刑分他家财,但是县令没有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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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益州两个县的录囚完成之后,他们一行人进入了相邻的锦州万安县开展录囚。
县衙的刘县令已经事先得到通知,带着衙门大小官吏出城相迎,然后按照规定派人陪同开展录囚。程序都差不多。
在这个县,萧家鼎又有一件王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