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部分(第1/4 页)
大疾病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存活率。否则,就同一般的死亡保险几乎没有区别。设计重疾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生存给付,身患重大疾病,同时需要花费大量费用等。
但是,生存给付和重大疾病之间本身就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海外市场选择重疾极为小心。日本重疾险一般只承保3种大病(癌症、中风和急性心脏病),最多也只增至五种(增加糖尿病和肾透析),而台湾地区市场最初只承保7种大病,后来增至15种左右。
显然,这和国内动辄承保二三十种,甚至40种大病的做法相去甚远。
内地市场的重疾险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单一的癌症保险;第二阶段承保7种重大疾病;第三阶段是增至20种以上。
承保疾病迅速增加,既有市场需求因素,更有市场竞争因素,保险公司都希望制造一些营销的噱头。因为市场竞争,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增加重疾的种类,因此制造营销卖点;但是,同样因为市场竞争,保险公司又不能大幅提高保费。
两难之下,保险公司只能借助非常之法。
第一种为拆病法,把一大类疾病细分,分裂出多种疾病。表面上疾病数量增加了,但是保费可以不增加。
第二种为引入发病率小的怪病。例如有保险公司承保象皮病。象皮病学名淋巴丝虫病,是一种由丝虫引起的亚热带慢性人体寄生虫病。对于多数国土位于亚热带之外的我国而言,象皮病的发病率很低。这样,尽管疾病数量增加,但是保费只会少许增加。
第三种为引入死亡率高的绝症,或者其他保险保障的风险。例如失明,失明是全残的一种,定期寿险中也承保该风险。尽管疾病数量增加了,但是一般而言,类似条件下,定期寿险(承保死亡和全残)的费率小于重疾险,因此增加的费率也不多。
从字面上看,保险公司确实扩大了保障的范围,但是投保人真正所能享有的保障权益并没有实质上的提高。例如,有保险条款规定承保I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性)。临床经验表明,患此种疾病多数是少儿,成人基本上不会。成人一般患Ⅱ型糖尿病,但是Ⅱ型糖尿病不在条款之内。
承保疾病数量的超速增加导致两个恶果。一是增加了代理人向客户解释的难度,影响营销成效。二是增加病种实际上是在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华而不实的“空壳条款”,则成了投保人质疑的软肋。
此次友邦保险的遭遇即是一例。
诉讼一直延续几月,最后以“私了”告终——原告代理律师于4月3日向法院撤销了起诉,开庭前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但是,友邦的重疾险究竟是不是“保死不保生”呢?
根据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的理赔数据,2005年1~10月份,友邦重大疾病保险赔付336万元左右。其中,癌症(直肠癌、肺癌、宫颈癌、胃癌、乳癌、肝癌、甲状腺癌、鼻咽癌等)及心脏类疾病等,发病率较高疾病的赔付位居前列。
另外,300多万的理赔中,7%左右的赔付是身故赔付,其余是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给出的。
这成为唯一可信的重疾险理赔数据。
而根据中国卫生部2005年6月发布的《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4》,癌症、心脏疾病、中风等仍然是对我国人群威胁较大的疾病,因此承保这些疾病的大病保险有可取之处。
不过,重疾险风波已经远不是友邦一家公司的问题。
最后,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都不得不出面为重疾险“正名”,并于2006年4月启动了重疾险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7月,保险行业协会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
大半年之后,2007年4月3日最终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25种最常见疾病的定义有了统一标准。重疾险须包括6种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此次定规之后,中国成为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后,第四个制定并使用行业统一重疾定义的国家。
世纪博弈:争夺广发
2006年,为争夺广发银行,花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和平安展开了明争暗斗,演绎了一出金融业的世纪资本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