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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 H。 Scott Gord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mon Property Resource: The Fishe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April 1954); Steven N。 S。 Cheung;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0); Idem;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74)。
注六 采用市价是有费用的,但作为一个竞争准则,市价本身不会导致租值消散。关于采用市价的费用,见R。 H。 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ovember 1937); George J。 Stigler; “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June 1961); Steven N。 S。 Cheung;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April 1983)。
注七 张五常,《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九八二,重刊于张五常,《中国的前途》,一九八五年八月初版,再版多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树出版。
注八 张五常,《从高斯定律看共产政制》,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发表于《信报》,转刊于《卖桔者言》,后者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初版,再版无数次,今天由香港花千树出版。
注九 一九八○年在底特律的美国经济学会的年会中,高斯催促我回到中国去,因为他听到中国有可能开放改革,而他认为我是向中国人解释经济制度运作的最佳人选。几个月后,我听到香港大学的经济讲座教授的位置将会空出。一九八二年五月获委此职,十八年后退休。
注十 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0)。 在早一篇同样重要的文章里,高斯写道:「人们看来不明白的,是联邦传播委员要分配的,或者要在市场出售的,是以一件仪器传达信号的使用权。这样看问题,我们无须想到频率或无线广播的所有权谁属那边去。 Coase; “The Federal munications 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59); p。 33。
注十一 张五常,《中国的前途》与《再论中国》,二者皆再版多次,目前由花千树出版。
第三章 合约的一般概念(注十二)(1)
艾智仁提出:任何社会,只要有稀缺,必有竞争,而决定胜者与负者的规则可以阐释为产权制度。作为他的入室弟子,加上后来受到中国经改的启发,我尝试从一个修改了的角度看世界。我的看法,是资源使用的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人类才可以生存,因为没有约束的竞争必然带来的租值消散,会灭绝人类。这些约束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或不同的权利结构,界定着经济制度的本质。
约束竞争的权利结构可分四大类,而任何社会通常是四类并存的。第一类是以资产界定权利,也即是私有产权了。第二类是以等级界定权利,也就是昔日中国的干部同志按资历级别的排列(注十三)。第三类约束竞争的法门是通过法例管制。最后,竞争也可以受风俗或宗教的约束。
因为约束竞争含意着互相同意的行为,或暗或明,或自愿或强迫,这就含意着合约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场以市价交易的合约。一九八二我说过,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合约(注十四)。私有产权、等级排列、法例管制、风俗宗教,等等,以我之见,都是不同形式的合约安排。
这里介绍的合约的广泛概念是需要的。原则上,我们可以把为了约束竞争而界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