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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
笔者认为,伦理,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而且还是人与自然(天、地和神)之间的伦理,伦理就是为了保持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作名词讲,伦理就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状态;作动词讲,伦理就是如何处理人与人、人与天之间的关系。刘小枫把伦理分为“人民伦理”和“自由伦理”。他在哲学随笔中说:
人民伦理的大叙事的教化是动员、是规范个人的生命感觉,自由伦理的个体叙事的教化是抱慰、是伸展个人的生命感觉。自由的叙事伦理学不提供国家化的道德原则,只提供个体性的道德境况,让每个人从叙事中形成自由的道德自觉。伦理学都有教化作用,自由的叙事伦理学仅让人们面对生存的疑难,搞清楚生命悖论的各种要素,展现生命中各种选择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让人自己从中摸索伦理选择的根据,通过叙事教人成为自己,而不是说教,发出应该怎样的道德指引。
刘小枫是从“生命感觉”的角度看待伦理的,人民伦理与自由伦理是矛盾的,前者压迫个人的生命感觉,后者解放个人的生命感觉;前者让个人被迫接受一种道德规范,后者让人自己选择一种道德规范。伦理旨在教化,但一旦成为人民伦理,要求个人被迫接受,就可能带来灾难。
成中英教授把人类文化中的伦理体系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德性伦理”,第二类为“责任伦理”。前者是典型的中国传统儒家伦理,后者则是典型的西方现代责任伦理。他说:
目的性的德性伦理是与第一类伦理体系中各伦理的一贯相连性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伦理的目的性在追求生活的和谐和人格的完美,为达到此一目的,一个必须经过家庭、社会、国家等伦理修养层次才能达到最高的天人合一的境界。这就必须假设各伦理的相连一贯,并在一整体的大系统中融合为一。与目的性的德性伦理相反,分辨性的责任伦理是以知识而非单纯的主体的目的性为其成立条件。在分辨性的责任伦理中,目的性是在知识的限度下存在,即个人必须在知识认定的范围内寻找目的。即使先有目的提出,目的可行性却要经过知性的评估来确定,故人生最高的目的只可看成个人的信仰部分,而不必与社会伦理或国家伦理相互关联。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成中英教授所说的“德性伦理”即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与刘小枫所说的“人民伦理”相似;“责任伦理”与刘小枫所说的“自由伦理”相似。这也正好与中国文化重德性西方文化重自由相对应。成中英教授还分析了二者的优缺点:
此一责任伦理对理解与规范人的行为,具备了理性的分析力和精密度,故较能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分野,并较重视行为的效率和效果。然而,它却因之削减了人的主体性整体投入,限制了自我担当的道德创造力,使人的品质平庸化和现实化,把人推向机械化商品的存在,根本无法真正突显人的崇高和尊严。
相反的,德性伦理体系具有强烈的目的性,也更能激励人性中的创发力量,展现人的道德勇气、智慧和活力以及为理想牺牲的精神。这是人的主体性的至高表现,且基于其与宇宙本体的连贯性,充满淋漓尽致的生命精神。但是在社会与国家层次,它面临现代科技和经济分工的需要,却无法有效地动员协合众人的力量。这是由于德性伦理无法和责任伦理透过理性的立法,使社会产生共识与共同责任,要求每一个人都能理性地去实现社会的共同目标。这就有碍于国家现代化和知识技术化的进步。
为了更好地理解伦理,行文至此,有必要对伦理与道德进行细微的区别。人们一提起伦理,就往往与道德扯在一起,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罗国杰认为:“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在一定的词源含义上,可以视为同义异词,指的都是社会道德现象。”李萍的观点比较全面,他说:
“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一般并不做很严格的区分。它们都是关乎人们行为和品质的善恶正邪,乃至生活、生命意义和终极关切。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归结出它们的若干区别或差异:
第一,作为日常用法,“伦理”更具客观、外在、社会性意义;“道德”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个人,更含主观、内在、个体性意味。
第二,作为价值本身,伦理的核心是正当(适当、合适、合宜),道德的核心是善(或美德、德性、好等);伦理是基础的价值,道德是完善自身的可能性,是超越的价值;伦理是手段性的,道德通常被理解为目的性的;伦理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