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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企业、城市企业、农村企业等等的区分。企业就是企业。一帮人聚在一起,组成一个意在盈利的组织,履行一些法定登记手续,这就是一个企业。中国的乡镇企业实际上是指那些身份为农民的人在大中城市以外所创办的企业。这种特征当然没有什么经济上的意义,仅仅是某些特定法律法规,比如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的产物。
根据成立注册时的登记资料,浙江这家电子元件厂的主办者是当地镇政府下辖的一家工业公司。了解那个时代的人都知道,不能根据这种纸面上的信息来判断企业真正的所有者。在那个时代,私营企业还属于违禁之物,许多实际上是私人创办的企业不得不去寻找一个名义上的主办者,并把自己的企业定性为集体企业。
这家电子元件厂也不例外。虽然它完全由私人创办,但不得不以集体企业的面目出现。注册资金80多万元,来自于企业创办者从银行借来的贷款,镇政府并没有任何的实际投资,但镇政府拥有这家企业的所有权。当然,创办企业的那个人拥有经营权。
这种集体企业的局面一直持续到了1993年。这期间,这家企业实际上处于所有权不清楚的状态。但是,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权利分配又是另一回事。由于企业创办者在企业中不可替代的核心关键作用,他的法律身份虽然仅仅是一个经理,但他实际上和企业所有者没有什么区别,他也正像真正的老板那样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法律上的所有人——镇政府——实际上不可能干涉企业的内部事务。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企业在这期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到了1993年,国内出现了一些新形势。这时,浙江等地的私营经济已经渐成气候,在当地的经济总量中占了重要的比例,有的地区甚至超过了90%。虽然这些私营经济打着各种各样的掩盖性的名义,但他们毕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经济。于是,出现了意识形态方面的麻烦。一些地方政府因此承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政治压力。
为了摆脱政治压力,大家纷纷去找解决的办法。有人翻宪法,发现合作经济也是公有经济的一种。好,应对办法有了,那就是把事实上的私营经济称为股份制合作经济,并将其划入公有经济的范围。这就为私营经济找到了意识形态方面的保护伞,这方面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这个方法看来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于是,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从浙江等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股份制合作企业很快在全国得到了推广。那些原来戴着集体经济“帽子”的私营企业也纷纷借机“摘帽”。真正创办、经营企业的人开始从法律意义上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了。
虽然有了改变的机会,但是,政府在企业所有制方面的管制并没有全部消失,企业家想要一下子得到企业所有权还是不可能的。怎么办呢?解决办法就是在“合作”这个概念上做文章。电子元件厂首先改名为有限公司,然后划分了股权。按照划分方案,原来拥有100%所有权的镇政府拥有36%的股权,另外重要的一块是所谓“职工集体股”,占50%的股份。企业经理人则以职工个人股的方式直接拥有了一部分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比例并不大。这几部分股份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合作”。
当代中国(10)
这其中耐人寻味的是“职工集体股”。看起来,这部分股权是属于所有企业职工的,但企业管理者却并不把这部分股权进一步直接分配到职工个人手中,而是维持“集体”的状态。不难看出,这是企业经营者的故意安排。他们并不认为这部分股权应该全部分给职工。实际上,他们认为这是属于他们的股权,但是,为了意识形态的安全,他们在当时不能直接占有这部分股权,于是,他们就采用“职工集体股”的形式把这部分股权预留下来,以后再说。
于是,原本可能削弱企业所有者产权的股份合作制改造,却帮助企业家落实了相当部分的所有权。政府管制的腐朽被化为了企业机制健全的神奇。
1994年,公司法开始实施。公司法是一部影响深远的法律,表明政府已经开始采用世界通行的市场经济做法来管理公司这种重要的经济组织。这种法律的变化表明,意识形态方面,政府对私营公司已经不是那么敏感了。股份公司的管理者抓住了这次机会,进一步扩发了自己对公司的所有权。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进行了新的登记。这时,对于浙江这家股份公司来说,法律上真正属于企业家的股份并不多。如果操作不当,在进行新的登记手续时,当时的股权分配被固定下来,企业家就会失去大部分的企业所有权。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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