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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错的。而功利主义又包含着这是对的,因此,功利主义一定是不正确的。
根据功利主义的批评者的观点,这个论证表明了一个理论最严重的缺点,换句话说,它与正义的理想相矛盾。正义要求我们:根据人们在特定情况下的功过,公正地对待他们。麦克克洛斯基的例子说明了正义的要求和功利的要求是如何发生冲突的。因此,说功利就是一切,这样的伦理学理论不可能正确。
权利。下面的例子不是虚构的,它出自美国联邦第九上述法院(加利福尼亚南区)1963年的记录,约克诉斯托里(York v。 Story) 案:
1958 年10 月,上诉人(安杰利恩?约克(Angelynn York))去齐诺警察署,将有关袭击她的指控的材料归档,警察署的一位警官阿伯里?罗恩?斯托里(Appellee Ron Story) 身着警服,对上诉人说,有必要给她拍照。然后斯托里带着上诉人去了警察局的一个房间,锁上门,让她*服,她就做了。随后斯托里又让上诉人做出各种各样下流的姿势,并且拍了照。这些照片没有用于任何法律目的。
上诉人反对*服,她对斯托里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没有必要给她拍*,或者拍他要求做的那些姿势,因为在这样的所有照片中都显现不出她的瘀伤。
那个月的晚些时候,斯托里告诉上诉人,那些照片没有洗出来,他已经把它们毁了。而事实却相反,斯托里把那些照片在齐诺警察署的职员中间传播。1960年4 月,警察署的另外两名警官——被告路易斯?莫雷诺(Louis Moreno)和亨利?格罗特(Henry Grote)——同样身着警服,并且用置于警察局的警备照相器材加印了斯托里拍摄的那些照片。之后,莫雷诺和格罗特在齐诺警察署的职员中间散布那些照片。
约克女士对那些警官提起诉讼,并且赢了。她的法律权利已经很明显地受到了侵犯。但是,这些警官行为的道德性如何?功利主义说,如果行为产生了幸福大于不幸福的有利差额,行为就得到了辩护。这就建议我们比较这一行为所引发的约克的不幸福的总量与带给斯托里和他们那伙人的幸福的总量。至少,这里的幸福多于引起的不幸福是可能的。在那种情况下,功利主义的结论显然将会是,他们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但这似乎是一种反常的思路。为什么提供给斯托里和他们那伙人的快乐就那么重要?他们没有权利这样对待约克,并且他们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很享受这一事实也不是切中肯綮的辩护。
这里有一个(想象的)相关案例。假设有一个偷窥癖汤姆通过约克卧室的窗户监视她,并且秘密地拍摄了她的*照片。进一步假设他这么做没被人发觉,并且他将这些照片完全用于自己感受快乐,没有拿给任何人看。在这样的条件下,他的行为的唯一结果似乎只是增加他自己的幸福。没有引起其他人(包括约克)的任何不幸福。那么,功利主义者怎么可能否认偷窥癖汤姆的行为是正当的?但是,很明显,根据普通的道德感觉,这些行为是不正当的。因此,功利主义是不可接受的。
第7章 关于功利主义的争论(4)
从这个论证中得出的关键点是:功利主义与下述思想不一致:人们拥有权利(rights),这些权利不会仅仅因为某人预期有善的结果就被践踏。在上述案例中,受到侵犯的是约克的隐私权,但是,不难想出类似的案例,其中其他权利——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甚至生命权本身等待裁决。有时,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侵犯这些权利服务于善的目的。但是,我们认为,我们的权利不应当如此轻易地被弃置一边。个*利的观念不是功利主义观念。恰恰相反,它是在如何对待个人的问题上设置限定的观念,而不考虑可能达到的善的目的。
回溯过去的理由。假设你已经向某人许诺你将做某事——你向她许诺,下午在商场见。但是,当到了该去的时候,你不想去了,你需要赶一些工作,并且宁愿待在家里。你试图打电话取消约定,但是她没有接电话。你应当怎么做?假设你判断你完成你的工作的功利稍稍大于你的朋友站在那里等你所体验到的愤怒。诉诸功利主义的标准,你可能得出结论:待在家里比信守诺言更好。然而,这看起来是不正确的。你已经许诺的事实强加给你一个不能轻易逃避的义务。当然,如果有巨大的危险——比如,你的母亲已经被心脏病发作所击倒,你不得不带着她冲向医院——你不守诺言就会有正当的理由。但是,在功利上小的盈利不能胜过你的诺言所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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