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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的费用加起来是4800万元,并没有吃多大的亏。更妙的是:通过这样一折腾,当初花了1000万元买了个假房产证的丑事就算遮过去了。而黄忠惠对它有点诈骗1000余万元嫌疑的行为,也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的往上报诈骗案了,免得来个此地无银三百两,让人们惊叹不已。说不定几年后,这楼一倒手,还真能增加银行数千万元的投资收益呢!
“笑到最后的,就是笑得最好的。”几天后,某国有银行深圳分行行长看到拍买成交确认书,释怀道。
看官!难怪某国有银行深圳分行行长看到拍买成交确认书,开心释怀。这栋1994年被评估为7800万元(每平米5324元)的抵押房产,转眼间被压低为3800万元拍卖(每平米2594元),而市民银行在缴交了税费后的实得价则更低至为1300万元(每平米887元),你想,他为什么不应开怀大笑呢?
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一看当时夏天“以物抵债”的设想能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问题,当你在看到小的所写的这个故事的时候,离事件的发生已有十年时间了。就在离拍卖该房产不到十年的时间里,深圳的房地产,尤其是龙华片区的房地产价格已经飙涨至每平方建筑面积三、四万元之巨,若将处于龙华中心位置低容积率的皇龙大酒店的14650平米的房产,就以三万元的单价计算,假如市民银行当年将之以物抵债收为己有,几年后再变现,就将收到43950万元,这与当年仅收到的1300万元相差近34倍。可想而知,若是当时将之抵债,那怕就是年年利滚利,何愁贷款本息不清,银行不能为继?奈何当年市民银行被一批官迷把持,利欲熏心,只考虑短期对自己有利可图的所谓“政绩工程”,以致该行积重难返。——这是后话。(未完待续。。) 在夏天忙着新的一年计划信贷工作布局的同时,支行的依法清贷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也是一月中旬,省高院就家乐大酒店的贷款案二审开庭。为了慎重起见,夏天还是拿出了该公司的上诉状推敲起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乐大酒店
地址:深圳龙岗平湖镇平湖路
法定代表人:区大郎
职务:经理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
职务:行长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
地址:深圳宝安龙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有关债务清偿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l、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以“家乐大酒店在合同上所盖公章经市公安局鉴定证实无误,且在签约时向原告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为由便断定“故其(指上诉人)辩称不知道该笔贷款的理由不成立。”
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对此笔贷款的发生始终不知情。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帐号、印鉴卡等文件上盖有上诉人的盖章及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区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确认。对于以上印章,上诉人均不知悉,对因此而发生导致的各种民事行为和责任均予以否认。故一审法院应对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认定。而一审法院仅对合同上所盖公章进行鉴定,未对本案事实作充分及全面的认定。
2、一审判决对贷款纠纷责任认定不清。
贷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的行为。特别是在深圳经济特区,除了签订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出具的有关合同、文件之外,还需在上诉人持有使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统一印发的《贷款证》进行有关登记,贷款合同方成立。该证的使用须知中规定;“本贷款证持有、使用,是凭以向市各国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的证明书。无此证,市国内各金融机构均不受理贷款事宜。”根据此证的有关记录,第—被上诉人并未在此贷款证上登记银行开户,也无任何贷款情况记录。故此,足以证明上诉人在第一被上诉人处开立帐户、取得贷款、将贷款转给第二被上诉人等一系列行为均不知情。二被上诉人独自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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