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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遇到的问题是:美国宪法承认两种不同的主权同时存在,而在司法制度方面,这两种主权又以两种不同系统的
首先,联邦下设几个审判区,在每一审判区常驻一名联邦法官,这位法Q M官主持的法院叫做联邦地方法院。
其次,最高法院的每位法官,每年都要巡回全国的一定地区,就地审理某些重大案件。这位法官主持的法院特称为巡回法院。
最后,最高法院受理重大案件后,不管是直接受理,还是上诉受理,全体巡回法官都应每年在最高法院所在地正式开庭一次,以审理这些案件。
陪审制度亦用于联邦法院,其办法和适用案件与州法院同。
我们已经说过,美国的最高法院与法国的最高法院几乎毫无共同之处。美国的最高法院可以进行初审,而法国的最高法院只能进行第二审或第三审。
实际上,美国的最高法院又与法国的最高法院一样,都负责对法律作统一解释。但美国的最高法院既审理事实又审理权利,并且自己宣告判决,而不向其他法院移送。法国的最高法院不能这样。
参看1789年9月24日组织法;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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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181
法院为代表,所以在规定两个系统法院各自的审理权时即使十分细心,也不足以防止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冲突。那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决定法院管辖权的权力交给谁呢?
在政治社会单一和同质的国家,两个法院之间的权限有争议时,一般交给另一个法院仲裁。
这样,问题很容易解决,因为在这样的国家里,司法权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没有牵涉。
但是在美国,不能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的最高法院之上设立一个既不属于前一系统又不属于后一系统的仲裁法院。
因此,必须使这两个法院中的一个法院有权自行断案,有权受理或拒绝受理案件。
不能将这项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
如在法律上将这种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则事实上等于破坏联邦的主权,因为州的法院获得宪法解释权后,很快就会恢复以前被宪法的有关条款夺去的那部分独立性。
由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的目的,是防止各州的法院各行其是地决定涉及全国利益的问题,并建立一个统一解释联邦法律的司法仲裁单位。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本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推托出去,说它是属于联邦管辖的,或能把本应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硬说成是属于自己管辖的,则这个目的便无法达到。
因此,联邦的最高法院便受权解决与法院的管辖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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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一切问题Q N。
这对州的主权是一个最严厉打击。这样一来,州的主权不仅要受法律的限制,而且要受法律解释的限制,既受一个已知范围的限制,又受一个未知范围的限制,既受有明文规定的限制,又受无明文规定的限制。不错,宪法已为联邦的主权规定了明确的界限,但同时又规定:一旦联邦的主权与州的主权发生冲突,应由联邦法院来裁定是非。
尽管如此,这样的诉讼可能威胁州的主权的危险性,实际上并不如表面看来那样严重。我们以后将要谈到,美国各州实际拥有的权力远远大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的法官们感到,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比较软弱。他们受理依法有权审理的案件时,如果附带为他们规定了一些不合理要求,他们宁愿放弃审判权而不予受理。
联邦系统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
案件与诉讼当事人是联邦系统法院审判的要件——牵涉外国大使的诉讼——牵涉联邦的诉讼——牵涉一个州的诉讼——由谁审判——因联邦法律而产生的诉讼
此外,为使管辖权的争议尽量减少,还决定:由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Q N甚多,州的法院有权代替联邦的法院办案,但它们所处理的案件都应当是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弗吉尼亚州的最高法院曾向联邦的最高法院提出抗议,认为后者无权接受它所判决的案件的上诉并加以审理。
参看肯特:《美国法释义》第1卷第300页、第370及以下各页;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第646页;1789年组织法载于斯托里:《美国法律》第1卷第53页〔及以下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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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