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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都有权在本国法院审理有关本国法律执行的问题。
但有人反驳说,联邦在这一点上却处于独特的地位:只是从特定的方面说来它是一个国家,而从其余一切方面说来它又算不上一个国家。
由此将产生什么结果呢?结果是只在与特定的方面有关的一切法律上,它有权成为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实际的困难在于确定这个特定的方面是什么。而这一点一旦解决(我们在前
实际上,又对这项原则做了若干限制。比如,按宪法规定,各州在参议R G院是作为独立的政权而存在的,而在众议院又可单独选举总统,但后种情况不多。
可见,反对的意见获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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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第一部分
面论述审判权管辖时,已经说明这一点是如何解决的)
,实际上就不会再有问题了,因为只要确定一件诉讼是属于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就是说按宪法规定这是属于联邦的主权时,诉讼自然应由联邦系统法院审理判决。
因此,只要联邦的法律受到侵犯时,或要采取手段保卫这些法律时,就应当向联邦系统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联邦系统法院的审判权是随联邦主权的扩大或缩小而扩大或缩小的。
我们已经说过,在1789年,立法者们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权分成两个不同的部分D:让其一掌管联邦的一切共同利益,让其二掌管各州的一切独自利益。
立法者们当时最关心的,是用足够的权力将联邦政府武装起来,使它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防御各州的侵犯。
至于对各州,立法者们则采取了各州在本州内享有自由的普遍原则。中央政府不能到各州去指导它们的活动,甚至不能检查它们的活动。
我在讲述权力划分的那一节中,已经指出这项原则并未自始至终受到尊重。有些法律尽管看来只与一个州的利益有关,但这个州却无权制定。
如果联邦的某个州颁布了这种法律,则因执行此项法律
读者将会看到,托克维尔一再谈到美国将主权分为两个不同部分的问题。
D这个学说对欧洲的联邦制度思潮发生过重大影响。
请参阅梅里亚姆:《自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纽约,1900年)。为了对现状进行评价,可参阅芒罗:《美国政府》第589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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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781
而受害的公民可向联邦系统法院控告。
因此,联邦系统法院的审判权就不仅扩及基于联邦法律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而且也扩及每个州违宪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诉讼。
各州均不得在刑法方面颁布溯及既往的法律。被这种法律判刑的人,可以向联邦系统法院上诉。
宪法也不准各州颁布使合同的既得权益遭到破坏或更改的法律(破坏合同义务的法律)
R H。
一个公民确信自己的合同权益被本州的法律损害时,可以拒绝执行该法,并向联邦系统法院控告R I。
我认为这项规定对各州主权的打击远远超过了其他一切
斯托里先生在其著作第503页〔《美国宪法释义》〕中说得完全正确:凡使R H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谛约双方的原来意思有所增减或以某种方式加以改变的法律,均会改变(或破坏)
该合同。
这位作者在同一页举例说明了联邦司法当局可能遇到的合同与法律冲突的案件。
他举出了许多例子。
比如,一个州把一块土地租给一个私人,并同这个人签订了合同,但后来又根据一项新的法令,使这个人不能利用那块土地;一个州发给某个公司的特许状本是一项合同,但对这个公司来说它又是法律。
我们现在所说的这条宪法规定,只能保证大部分既得权益,而不能保证其全。。。。
部。比如,我可以不必签订合同,就使一笔财产合法地落入我手。我占有这笔财产是我的既得权益,但联邦宪法却不保障这项权益。
〔托克维尔节录斯托里的原文〕下面,是斯托里的上述著作第508页〔及以下几页〕引述的一个著名例R I子。
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学院是根据英王在美国革命前授予几个私人的特许状创办的。该院的这几位管理人根据这个特许状成立了一个自治体,即美国人所说的Corporation。新罕布什尔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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