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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就剥夺了法官的大部分权限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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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些州里,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在一起。
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就是该州的审理某些案件的最高法庭。
联邦宪法与此不同,它把司法权同其他权力完全分开。
另外,它宣布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法官的职权是不得改变的,从而给予法官以独立的地位。
这些差异的实际效果,是不难察觉的。细心的观察家可以立即看到,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都处理得好。
联邦政府的施政比各州公正和稳妥。
它的看法比较明智,它的计划比较持久和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比较灵活和有条不紊。
只用几句话,就可以对这一章做出总结。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两大危险的威胁:第一,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立法权靠拢。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则尽力减弱了它们。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其他一切联邦制国家宪法有什么不同
美国的联邦看来似乎与其他一切联邦一样——但其效果不同——为什么如此——这个联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一切联邦不同——美国政府并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备的全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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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宪法991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
即使不提古代,就是在现代的欧洲,也有过数个联邦。瑞士、德意志帝国、尼德兰共和国,或曾经是联邦,或今天仍为联邦。
在研究这些不同联邦的宪法时D,我们惊异地发现,它们授予各自联邦政府的权力,同美国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相同的。同美国的宪法一样,这几个国家的宪法也给予中央政府以媾和权、宣战权、征兵权、收税权,应付全国危局权和谋求全国共同利益权。
但是,这几个国家的联邦政府几乎都是软弱无能的,而只有美国的联邦政府能够果断而有力地处理政务。
而且,美国最初建立的第一个邦联之所以未能存续下去,也是因为它的政府过于软弱。
然而,这个如此软弱的政府,却曾拥有同今天的美国政府一样大的权力,甚至可以说它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特权。
因此,现行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几项新的原则。这些原则起初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它们后来发生的影响却是十分深刻的。
这部乍看上去好象与以前的几部宪法没有什么不同的宪法,实际上出自一个全新的理论。我们应当把这个理论视为今天的政治科学中的一大发现。
在1789年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为了共同
惠尔:《联邦政府》(伦敦,1946年)
是了解当代联邦制度的最好著作。——D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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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联合起来的人民虽然同意遵守一个政府的法令,但却保留了由自己调整和实施联邦法律的权力。
1789年联合起来的美国各州,不仅同意联邦政府有权颁布法律,而且同意由它自己执行。
D在这两种情况下,权力都是一样,只是权力的行使不同了。但是,这种不同却产生了极悬殊的后果。
在今天的美国联邦之前建立的所有联邦中,联邦政府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求助于各加盟政府。如果它采取的措施遭到某一加盟政府反对,这个加盟政府总能找到规避的办法。假如联邦政府的力量强大,它会诉诸武力;假如它的力量薄弱,它只有任其抵制,自认无能,听任事态自然发展。
这时,不是联邦中最强大的加盟政府攫取联邦的政权,以联邦的名义向其他加盟政府发号施令R M;就是联邦政府放弃自己的权力,使联邦陷入无政府状态,而联邦亦随之失去活动的能力R N。两者必居其一。
在美国,联邦所统治的不是各州,而只是各州的公民。
在联邦要征税时,它不是向州(比如说马萨诸塞)
政府征收,而是向州的居民征收。
以前的联邦政府直接治理的是加盟政府,
参阅梅里亚姆著作第105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D希腊在菲利普统治时期就是如此,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