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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干涉总是会妨碍它顺利和有效地活动。政府必须不介入冲突,让个人自己去把竞赛进行到底。这样,个人天赋权利学说就增添了一种关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和谐一致的学说,两种学说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关于人类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肯定行得通,它事实上包含着重要的真理因素,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能满足一大批人的需要以及全社会不少需要。
但是,这个理论受到批评,暴露出一些具有历史意义和理论意义的根本性弱点。
我们先来研究一下天赋权利概念。
这些权利是什么,它们以什么为基础?关于第一点,人们力求直言不讳。这里我们最好引用1789年《人权宣言》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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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三章 理论的发展
几条作为例子。
①
第1条。
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
第2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3条。全部主权主要属于人民
第4条。
自由在于有权做任何不损害他人之事;因此,一切人行使天赋权利只受必须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的限制。此类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6条。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自或委托代表参与制定法律。
这一条的剩余部分强调法律的公正以及全体公民都可担任公职。
1793年的宣言更强调平等,讲究词藻。第3条称:“一切人生来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完全不顾这些条文的精神实质而对它们吹毛求疵,是很容易的。我只请大家注意一、两个原则问题。
1。真正要求的权利究竟是什么?“安全”和“反抗压迫”在原则上是没有区别的,而且可以认为已经被自由的定义包括在内了。
实质上其意义是:“保证其人身和财产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
从这种表述方式可以看出这种权利假定一个
①将1789年国民议会的宣言与1793年大会的宣言作一比较,无论相同还是相异,都是饶有趣味的,但是需要长篇大论。这里我只随便指出一、二点。
②请与1793年宣言第1条对照:“社会的目的是共同幸福。建立政府是为了保证人享有他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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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论的发展33
有秩序社会的存在,并规定社会的义务是保证其成员的自由。
因此,个人的权利不是一样独立于社会以外的东西,而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必须承认的许多原则之一。
2。
请注意,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制的,自由的领域最终将由“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从个人要末退回到全社会的需要,要末退回到全社会的决定。
再者,自由有两个定义。1)自由是一种做不损害他人之事的能力。
2)
这种权利受他人必须享有同样权利的考虑的限制。
必须记住,这两个定义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我把一个人击倒在地的权利只受他把我击倒在地的同样权利的限制,那末,当我们动拳头的时候,法律就不应该干涉。如果,另一方面,我没有权利去损害他人,法律就应该干涉。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可以看出这个原则比较合理,尊重他人的同样自由并非是自由的恰当定义。我的通宵达旦弹钢琴使邻人睡不着觉的权利并不被邻人让一条狗在弹钢琴时不住吠叫的权利满意地抵消。一个包工头发“饥饿工资”
①的权利并不被他的雇工如果能够的话也对另一个人依法炮制的权利满意地限制。总而言之,损害他人或占他人便宜的权利并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实施报复的权利所充分限制。
我们没有权利损害他人;如果问什么是损害,我们就又回到了那个否定个人按照自己意愿为所欲为的要求的总原则。
3。人民主权学说基于两个原则。
1)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这里“人民”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一
①饥饿工资:资本主义社会中难以维持温饱生活的工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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