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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反对,说这种标准是达不到的。
可以争辩说,有些人不值而且永远也不值一份最高效率的工资。硬要让他们获得这种酬劳仅仅意味着净亏损,从而违反经济公正标准。
它付给一种功能的酬报势必超过这种功能的实际价值,差距可能大到这种地步,以致使社会崩溃。当然,必须承认,全体人民中有一定比例的人是身体有病、精神有缺陷或道德败坏的。大家都得同意,对这几类人必须按照与经济原则不同的原则来处理。对一类人需要执行惩罚性纪律,另一类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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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
要终身照顾,还有一类人——精神和道德健全,但身体有缺陷——则不幸必须靠公私慈善机构的救济。这不是一个为工作付报酬的问题,而是给受苦者帮助的问题。按照经济理由和其他更广泛的理由来如此地进行帮助,使受帮助者尽可能自给自立,这当然是合乎理想的。但是,一般而论,所有为这几类人做的事情是用而且必须用剩余物资来偿付。批评者可能提出的真正问题是:相当一部分收入不到最低标准的工人到底能不能挣得那个标准。批评者可能会说,这些工人的实际价值是按照他们在竞争市场上获得的工资来衡量的,如果他们的工资达不到标准,社会只要愿意和能够补足差额就可以补足,但决不可闭眼不看这个事实,即社会在这样做的时候,不是在履行经济正义,而是在行善。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一个没有财产的工人在同拥有财产的雇主谈判时所能索取的价格,绝对不是衡量这个工人实际能增加的财富的尺度。
谈判是不平等的,低酬劳本身是低效率的原因,而低效率反过来又对酬劳产生不利影响。相反,生活条件的普遍改善会对劳动生产率产生有利影响。过去半个世纪内,实际工资已有很大提高,但是所得税收入表明商人和专家的财富甚至增加得更快。因此,有一切理由认为工资的普遍提高肯定会增加剩余,无论那种剩余是作为利润归个人所有,还是作为岁入归国家所有。工人阶级物质条件的改善作为社会的一种经济投资,非但不会赔本,还会获得更大的盈利。
如果我们严格地考虑“基本生活工资”原则上应包含哪些消费因素,这个结论就会得到增强。我们认为,一个成年人靠劳动获得的工资应该足够供养一个普通的家庭,并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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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11
切风险预作准备。我们认为,工资不仅应该能够支付妻子和儿女的吃穿费用,而且还应该能够应付疾病、意外事故和失业等风险。
它应该提供教育费,另外还储存一笔钱供养老用。
如果做不到,我们就认为挣工资者不能自给。一个没有任何遗产的非熟练工人实际增加的财富是否比得上这些项目的总费用,这当然是可以怀疑的。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的另一个原则就开始起作用了。他不应该被剥夺任何遗产。作为一个公民,他应该享有社会遗产的一份。这一份遗产当他遭遇无论是经济失调、伤残还是老年造成的灾难、疾病、失业时应该给他支持。他的子女享有的一份遗产则是国家供给的教育。这些份额是由社会的剩余财富负担的。只要财政措施得当,这不会侵害其他人的收入,而一个除了社会遗产中作为公民人人都有的一份以外一无所有的人,能够维持生活费用,是应该被公正地看作自立的。
因此,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要点是社会股务和报酬相等。
这项原则是:每一种具有社会价值的功能都需要有助于刺激和维持有效地履行该功能的酬报;每一个履行这种功能的人,都有权利(按照权利这个词的严格道德意义)获得这种酬报而没有权利获得其他更多酬报;现有财富的剩余应由社会支配,用于各种社会目的。此外,在同样意义上,每一个能够履行某种有益社会功能的人都应当有这样做的机会,他为此而获得的报酬应该是他的财产,也就是说,应该由他自己支配,使他能够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处理自己的事务。这些权利是社会成员幸福的条件,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应千方百计予以实现。
但这并不是说实现这些权利的道路是平坦的,或者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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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第八章 经济自由主义
革命性地改变财产权或工业制度而一蹴即就。它确实意味着国家一般说来对财产拥有某种太上皇的权力,对工业拥有监督权,而这种经济主权原则可与经济公正原则并驾齐驱,成为经济自由主义的一个同样重要的概念。因为这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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