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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甲' 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乙' 在顾及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第十二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制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甲' 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乙' 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丙 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丁' 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甲' 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乙'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丙' 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丁' 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戊' 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使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一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第十四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在参加本公约时尚未能在其宗主领土或其他在其管辖下的领土实施免费的、义务性的初等教育者,承担在两年之内指定和采取一个逐步实行的详细的行动计划,其中规定在合理的年限内实现一切人均得受免费的义务性教育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任何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 参加文化生活;
'乙'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丙' 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须的步骤。
半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包括缺少的自由。
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注:第四和第五部分由于内容属于技术部分故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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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
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