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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类的性质混入。且理性探讨之趋向,亦在使此一方面之说明根据,尽其所能归纳于单一之原理。凡此等等,由于“所视为宛若一实在的存在者”之图形而圆满到达之,且除此图型以外,实亦无他途可以到达之。心理学的理念之意义所能指示者,亦不过统制的原理之图形而已。盖若我问及心自身是否为精神的性质,则此问题殆无意义。盖用此种概念(按即心灵)不仅抽去物质的自然,且抽去普泛所谓之自然,易言之,抽去任何可能经验所有之一切宾词,因而抽去思维“此种概念之对象”所必需之一切条件;顾概念仅以其与一对象相关始能谓其具有意义者也。
纯然思辨的理性之第二种统制的理念,则为普泛所谓世界之概念。盖自然本为理性需要统制的原理之唯一所与对象。此自然为二重,或为思维的,或为物质的。思维此物质的自然,则在关于其内的可能性之限度内,即在限定范畴之适用于物质的自然之限度内,吾人实无须理念,即无须超越经验之表象。且在此一方面亦实无任何理念可能,盖因处理物质的自然,吾入仅受感性直观之指导。物质的自然之事例,与心理学的根本概念“我”之事例完全不同,此种“我”之概念,先天的包含思维之某种方式,即思维之统一。故所留存于纯粹理性者,仅有普泛所谓之自然、及依据某种原理“自然中所有种种条件之完全”而已。此等条件系列之绝对总体,在引申此等条件之各项目时,乃一理念,此种理念,在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绝不能完全实现,但仍用为一种规律,以命令吾人在处理此种系列时应如例进行者,即在说明现象时,不问其在追溯的顺序中或在上升的顺序中,吾人当视此种系列一若其自身乃无限的,即一若其进行乃不定的。在另一方面,当以理性自身视为决定的原因,如在自由之领域内时,盖即谓在实践的原理之事例中时,则吾人应若有一“非感性所有而为纯粹悟性所有”之对象在吾人之前而进行者也。在此种实践的领域内,其条件已不在现象系列中;此等条件能设定在系列以外,因而能以状态之系列视为宛若由于一直悟的原因而具有绝对的起始者。凡此种种,所以说明宇宙论的理念纯为统制的原理,远不能以构成的原理之形相设定此种系列之现实的总体。至关于此种论题之详细论究,可参观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一章。
纯粹理性之第三种理念,包含“其为一切宇宙论的系列之唯一的充足的原因之存在者”之纯然相对的假定者,乃神之理念。吾人并无丝毫根据以绝对的形相假定此种理念之对象(假定其自身);盖能使吾人仅依据其概念而信仰(或主张)最高完成及由其本质为唯一绝对必然之存在者,究为何物,且即吾人能信仰之或主张之,吾人又如何能说明此种进程之为正当?此仅由于其与世界相关,吾人始能企图证明此种假定之必然性,于是事极明显,此种存在者之理念与一切思辨的理念相同,仅欲构成一种理性之命令,即世界中之一切联结皆当依据系统的统一之原理观察之——一若一切此种联结皆自——所视为最高的一切充足的原因之——“包括一切之唯一存在者”而来。是以事极明显,理性在此处除对于其经验的使用之扩大,制定其自身所有之方式的规律以外,并无其他目的,决无任何越出一切经验的使用限界以外之扩大。因之,此种理念在其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并非以任何隐蔽方法含有“要求其性格上成为构成的”之任何原理,此则极为明显者也。
此种唯依据理性概念之最高方式的统一,乃事物之有目的的统一。理性之思辨的实际利益,使其必然以世界中之一切秩序视为一若以最高理性之目的所创设。此种原理在其应用于经验领域时,完全以新观点开展于吾人理性之前,即世界事物可以依据目的论之法则而联结之,因而使其能到达其最大系统的统一。故关于所视为宇宙唯一原因(虽仅在理念中)之最高智力之假定,常能有益于理性而绝不能伤害之。故在研究地球(此为圆形但略带扁平形)、山、海等等之形状时,吾人若假定其为世界创造者之贤明目的之结果,则吾人实能以此种方法获得无数发见。又若吾人以此种原理仅限于统制的用法,则即有误谬,亦不致与吾人以任何大害。盖其所能发生最恶劣之事,殆在吾人所期待有目的论的联结(nexus finalis)之处,仅发见一机械的或物理的联结(nexus effectivus)耳。在此种事例中,吾人仅不能发见其所增加的统一;并未毁损理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所主张之统一。但即有此种失望,亦不能影响及于目的论的法则自身(就其普泛的意义而言)。盖当一解剖学者以一种目的归之于某种动物之肢体,而此种目的则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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