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集:武敌对错案的分析(第1/2 页)
武敌看完该判决书以后,先对该判决书不合理的地方,指出了几点错误之处。
对判决书上几个数据的质疑
1:松江省江城市大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松0号
第三页第二行,经审理查明:2017年,武敌与诚友饭庄,订立口头合同,约定武敌组织工人,为诚友饭庄镶地面砖、墙面砖等工作,2017年5月21日,武敌为诚友饭庄出具工程款明细,载明外墙砖元,文化石、镶砖、沟缝共计用瓦工8个+力工6个,8*350+6*150=(3700元—700元)3000元,防水及砌立杠元,墙面砖,卫生间地面砖和厨房墙面砖1500*28=元,工程施工中载明墙面砖1983*28=,外墙8200,卫生间元,800*800地面砖1500*25=元,脚线600*5=3000元,合计约元。
那么咱们就把这些工程款加一下,看看是不是判决书中认定的元。
+3000++++8200+++3000=元。
这也就是说审判本案的法官吕伟,并不会算加法。
2:判决书第3页,第13行:武敌自认施工起止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4日止,出具工程量单据判决书上书写是元。而咱们用法向加++++3700=元。
这笔用加法计算的数字也不对。
3:判决书第4页第1行第17个字起:2017年4月30日,武敌为诚友饭庄出具3000元收据,5月2日,武敌出具4000元,5月9日,出具1000元,5月13日武敌出具元,5月17日出具8000元,5月21日,出具元,5月27日,出具元,6月3日出具元,6月12日出具元,以上共出具元。
4:诚友饭庄共给我方转账:5月2日4000元,5月14日,元,5月17日,8000元,6月7日元,6月14日,元,6月28,元,7月10日元。判决书计算的数字是元。
那么咱们加一下:
4000++8000++++=元。
根本就不是判决书上所计算的元。
所以说本案的主审法官吕伟,不会计算加法。
5:本案的法官吕伟在判决书第5页第7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我方进行答辩如下:我方在立案时,就是以在诚友饭庄,施工的工人工资,做为给被告方,施工的证据。并不是以计件工程款,做为的施工依据。判决书第3页第5行第10个字:勾缝共计用瓦工8个+力工6个,8*350+6*150=3700元,就是按照日工来进行结算的有力证据。
同时我方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被告提交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只是湖北瓦匠的工资,并不包含力工上料的工资钱,同时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力工,按照日工结算工程款,工人的工资是31万多元钱。以及本工程,如果按照计件计算工程款,将是40多万元钱的计算单据。但是本案的法官吕伟,对我的这些证据材料,却是视若无睹。而对对方的证据则是夸大其词。不惜把对方给我方支付的元,写成是元。
针对判决书以上几点错误,武敌思虑再三,就想要书写了一份上诉状。可是就在这时,武敌的手机响了,武敌拿起手机一看,是韩国峰的来电,于是武敌就按了一下接听键。
只听韩国峰的声音说:“武老老弟,我现在身体不好使了,可能是得了脑血栓,你现在马上往咱们江城市,中心医院来。”
武敌说了句:“好的大哥,我马上就到。”说完,就挂了电话,马上就往楼下跑去。
武敌开车来到了江城市中心医院停车场,先找了一个空车位,把车停好,然后就立即跑到了,江城市中心医院急救室。
这时看韩国峰的妻子,正站在急救室门口,武敌上前问:“大嫂,我大哥怎么了?”
韩国峰的妻子说:“你大哥,今天这不是,要准备去永昌县法院,去开庭吗?谁知道,今天一早上,这就得病了?刚才把车都撞坏了!”
武敌说:“现在大夫咋说的啊?”
韩妻说,这不是吗?医生说,让人弄着他去做ct,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