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晋扩建三军(第2/3 页)
,魏犨为车右,赵衰为大司马。
注:1.【御戎:为天子、诸侯驾御戎车的官员。】
2.【车右:古代战车乘位在右边的武士。主将在战车居中位置,掌管旗鼓,驾驶员在左边,在右边的称为‘车右’、‘戎右’,由勇猛的武士担任,负责保卫主将的安全】
3.【司马:掌管军政和军赋。汉武帝时置大司马,作为大将军的加号。隋唐以后为兵部尚书的别称。】
郤縠登坛发令,三通鼓罢,操演阵法,少者在前,长者在后,坐作进退,皆有成规,有不能者,教之,三教而不遵,以违令论,然后用刑。一连操演三日,奇正变化,指挥如意,众将见郤縠宽严得体,无不悦服。
正要鸣金收兵,忽然将台之下,刮起一阵旋风,竟然将帅字大旗,吹折两段,众人都大惊失色。郤縠说:“帅旗折断倒下,预示着我这主将活不太久了,我不能长久地与各位共事了,然而主公必能成就大功。”众人问为什么呢?郤縠笑而不答。
这是周襄王十九年、公元前633年冬十二月的事。
附注:关于被庐之法的相关内容,现在仅散存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国语-晋语四》几处文献,流传的材料虽然有限,但我们也可以分析出被庐之法的价值取向。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纳卫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 ( 《国语-晋语四》 )
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
结合上述资料,从“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为两个规范对象进行分析。
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尊尊,是被庐之法的指导精神。从孔子的评价,我们知道晋文公的被庐之法渊源于晋国开国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贵贱不愆”,扞卫西周以来的等级制度。
(1)执秩。
为了更好地维护等级制度,首先就要明确等级的划分,贵族的尊卑由“亲”的程度决定,很好办,但关键是要让身份的尊卑与职务的尊卑严格对应起来。所谓“执秩”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的。
对于“执秩”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名,认为执秩是一部法。 《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语:“(文公)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可见这是一部类似政府组织法之类的宪法性规范。二是官名。孔子称其为“执秩之官”, “执秩”,按字面解释就是“操持序位”, 执秩之官应该是主管确定、甄别官职次序的官员。
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了执秩之法,再专门设执秩之官来具体执行而已。执秩之法的内容,无外乎明确规定各个政府官职的尊卑,以便贵族们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来对号入座,不至于弄乱。
(2)统治秩序。
所谓“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传统的社会组合模式和统治秩序, 它保障了贵族们的经济实力、 支配权力能够与地位的尊卑顺序相一致,这才是等级秩序得以巩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执秩之法和执秩之官, 接下来的任务几乎就剩下简单的排列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复杂的东西,这里面也有很多具体安排。 《国语-晋语四》虽然记载的是晋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们可以放心地认为这也就是被庐之法的用人原则。
第一,以尊尊为主。
所谓“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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