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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转让出资的股东在转出出资后两年之内不得在公司有业务的城市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必须向公司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和二十万元违约金。转让出资的全部所得必须在公司存满两年方能得到现金,该存款在该股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从公司得到10%的利息(本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四)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转让出资的股东在转出出资后两年之内不得在公司有业务的城市从事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否则视为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损害公司的利益,该股东必须向公司支付全部损害赔偿金和二十万元违约金。转让出资的全部所得必须在公司存满两年方能得到现金,该存款在该股东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每年可以从公司得到10%的利息(本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协商决定)。
第六章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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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3)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执行公司的内部监督,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