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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地铲除其统治集团内部的可疑人物,操之杀荀彧、崔琰、杨修等人,就是以上做法的具体体现。前已论及,操之《自明本志令》是向臣僚暗示其不得不代汉的信息,以令臣僚起而采取某些倡议行动。操的《求才三令》,自然也不可能不为此政治目的服务。第二次《求才令》中之所谓“进取”,不能只看做是要为操开疆辟土。事实上,操在西方,自动放弃了汉中;在东方对吴作战,操也未动用过大规模的兵力去争城夺地。所以他所说的“进取”,到了后一阶段,也包含了代汉为魏的内容。操在第三次《求才令》中所说的“负汙辱之名、有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无非是号召臣僚勿以舍弃衰汉为不忠不义及取讥惹辱之事。为此政治目的,操到后一阶段,不仅不“唯才是举”,而是要杀其臣僚中之有大才、大名望、大影响的人,上举杀荀彧、崔琰、杨修,亦有这方面的目的。荀彧才高望重,推荐的贤才、大臣多了,操把他视为心腹之患,不能不悄悄地把他置之于死地。崔琰、毛玠对操选拔人才的贡献也很大,而且他们用人主张德才兼备,不尚虚名,提倡廉节,都与操用人标准相近似。可是操为魏王以后,就以“莫须有”的罪名逼崔琰自杀了,把毛玠免了。杨修,是一个“颇有才策”、“为太祖所器重”的人。他曾为操“总知内外,事皆称意”。可是这样一个才能之士,到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即下第三次《求才令》那年,也做了操的刀下之鬼。以上一些事实充分说明了在前一个阶段,曹操“奉天子以号令天下,方招怀英雄,以明大信”。故虽枭雄如刘备而不加害。至后一阶段,操为其嗣子代汉做准备,需芟除异己,所以连杨修这样才华外露的文人也被杀害了。
三、对曹操的评价
(1)曹操统一北方的积极作用。
前已叙及,东汉王朝后期,由于政治黑暗,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人民无法生活,终于爆发了轰轰烈烈的黄巾大起义。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民起义不可能取得最终的胜利,继之而来的是东汉王朝的解体和军阀混战。在混战中,不仅董卓、李傕等凉州军阀到处屠杀人民,抢劫财物,就是打着勤王旗号的东方将领也“纵兵钞掠”。因而普遍出现了“民人相食,州里萧条”的荒凉景象。这种情况的造成,除了应当归罪于东汉王朝的反动统治外,镇压农民起义和破坏社会生产的军阀,自然也是不可饶恕的罪首。但相对的说,各军阀之间,毕竟还是有所差别的。拿曹操来说,他虽然镇压过农民起义和滥杀过无辜人民,但从他在政治、军事、经济各方面的表现来看,他比被他消灭的那些军阀还是胜过一筹的。比如他推行屯田,兴修水利,实行盐铁官卖制度,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经济的整顿起了积极作用。这些都将在谈论经济时再介绍。
曹操一开始走上仕途就试图用比较严格的法律改变当时权豪横行的情况。但由于祸害根子在中央,操无法施展自己的意图。到他自己掌握政权以后,才得全面推行抑制豪强的法治政策。他说:“夫刑,百姓之命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他起用王修、司马芝、杨沛、吕虔、满宠、贾逵等地方官吏,抑制不法豪强。如果把袁绍和曹操在冀州先后推行的治术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情况:“汉末政失于宽,绍以宽济宽,故不摄”。在袁绍的宽纵政策下,“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这样,自然不能使“百姓亲附,甲兵强盛”。所以袁绍虽地较大、兵较多、粮较足,终为操所败。操得冀州后,立即“重豪强兼并之法”,因而收到了比较能使“百姓喜悦”的效果。我们只要翻看一下《三国志·魏志》,就可以看出在操统治下,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面貌和社会风气都与以前有所不同。朝中既少有倾轧营私的大臣;地方上恣意妄为而不受惩罚的官吏和豪强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司马光说操“化乱为治”,并非无据。而且操用人不重虚誉,他选用的官员要“明达法理”,能行法治。操还提倡廉洁,他用崔琰、毛玠掌管选举,“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虽于时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终莫得进。务以俭率人,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节自励,虽贵宠之臣,舆服不敢过度”。于是社会风气有所好转。
与推行法治政策相辅而行的是操力图集权于己,不容许臣下有结党行为。他下令说:“今清时,但当尽忠于国,效力王事,虽私结好于他人,用千匹绢,万石谷,犹无所益”。操为了监视群臣,设置“校事”。这件事受到大臣反对,认为“非居上信下之旨”。操对此加以解释说:“要能刺举而办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所谓“贤人君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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