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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账面价值,那时候退货的和讨债的就会一拥而来,我们将夹在经销商和债权
人之间腹背受敌,不会有半点人情面子可言。我同意赵总的观点,只要我们败诉,我们实际
上就已经越过了破产警戒线。”
生产部经理说:“我们正是为了避免受心理倾向的影响,所以对格律诗音箱的成本评估
采取了就低不就高的评估原则。比如接线柱一项,我们的接线柱是发烧友级的,而格箱的接
线柱却是发烧土匪级的,重量是乐圣旗舰接线柱的5 倍,正常估价不会低于60 元。箱体成
本的焦点确实集中在工艺成本上,一块25 毫米厚的板子直接使用与两块18 毫米厚的板子冷
压粘合、竹钉加固成36 毫米的板子然后再使用,音质有区别,成本更有区别。尤其是分面
分次钢琴油漆覆面、分面分次阻尼材料浇灌、预留分频器支架、漆面反复打磨抛光等等,那
成本就没谱了,也只能用发烧土匪这个词来形容。这款音箱不仅仅是真材实料的问题,一个
字,野!里里外外都透着一个野字。”
南京分公司经理说:“格律诗音箱用的是咱们的单元套件,得罪了咱们,他们以后怎么
往下做呢?这不是自己堵自己的路吗?”
生产部经理说:“他们不必非用咱们的套件,用进口的,用其它公司的,都可以。但是
他们把乐圣旗舰货真价实的形象毁掉了,把格律诗音箱质优价廉的形象树起来了。”
北京分公司经理于志伟说:“我对成本评估没有异议,但对诉讼理由的伪造产地一项感
觉理由牵强,这与损害赔偿没有直接关系,有没有揭短骂街之嫌?而且,600 万的赔偿要求
有没有讹诈之嫌?这些处理不当,有可能贬损公司形象。”
蒋律师以大家风范的姿态淡淡一笑,说道:“伪造商品产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
的行为,此项诉讼理由的意义不在于跟损害赔偿有没有直接关系,而在于辅助证据链,争取
印象分,暗示和强化法官的心理倾向。”
市场部经理拿起《乐圣公司经济损失估测报告》说:“这个文件大家都看了,公司六家
直属经销商,三十六家代理商,统计乐圣旗舰存货2170 对,生产部库存331 对,生产线停
工半成品100 对,总计2601 对。因受格箱的价格打压,必须降价一半才有可能被市场接受。
每对音箱按1950 元的损失计算,仅此一项就损失500 万。再加上停产滞销造成的房租、工
资、机构无效运行、名誉损失费等等,600 万元的赔偿要求不为过分。”
蒋律师说:“从诉讼技巧上说,虽然诉讼请求是一回事,法院支持多少是另一回事,但
是绝对不可不主张。从决胜策略上说,乐圣公司是叫牌的一方,格律诗公司只能跟进,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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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600 万元的争议标的对他们有威慑作用,以他们那点资产,仅律师费一项打赢官司也
是破产,诉前就动摇他们的心理防线。当然,律师事务所也是高标的的受益者。”
人事部经理发言道:“我有个疑问,乐圣与格律诗既没有旧怨也没有利益冲突,甚至从
优惠价提供套件以及志伟与叶晓明的交往上看,两家的关系还很融洽,那么格律诗公司为什
么要这么做?是出于回笼资金的考虑还是蓄谋已久?如果是蓄谋已久,那就说明有战略上的
考虑,那么他们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蒋律师说:“如果他们知道会被起诉,也知道会败诉,那就只有一种解释,逼你这种知
名企业跟他打官司,道个歉,赔你十万八万,搞个噱头讨好发烧友,以新闻效应提升品牌知
名度,花钱不多影响不小。但是这个事件根本没有十万八万的概念,你停产滞销的时间即便
只按3 个月诉讼期计算,直接损失也在300 万元,够他们破产三次。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导致
我们败诉,就是他们的音箱成本合理,那这个合理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非神即鬼。我们和
法官都是无神论者,如果乐圣不是和人斗,而是和神斗,真败诉了也是虽败犹荣。”
人事部经理微微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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