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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三届”接受普法教育之路(5)
四 参加合议庭
2005年5月20日是我参加的第一次合议庭工作,具体审判一起医患纠纷。到今年12月上旬我已经参加了58次庭审工作。其中28起民事案件,29起刑事案件,1起行政诉讼。
对于参加这13次合议庭我首先感到区法院立案庭的规范操作。每次总是先由工作人员事先电话告诉我在哪一天有一个合议庭要安排我参加,问我是否有空。有时我不在单位和家里,就发短消息给我,千方百计和我联系上。当我同意后再发出书面通知,工作十分认真仔细。这书面通知非常直观地提醒我参加庭审的时间、法庭、合议庭组成和案件的概况,当然这也能作为我在单位里公出的书面凭据。
其次是法官们的平易近人和平等待人。虽然我非常喜欢法律,也十分重视这份业余的陪审员工作,但由于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学到的法律知识真的只是九牛一毛,所以在博大精深、浩如烟海的法律面前,往往显得诚惶诚恐、如履薄冰。特别是初次坐上带有国徽的审判大厅法官席上,更是不知所措。但法官们不仅没有一点架子,而且非常尊重我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在庭上就征求我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鼓励我当庭向原被告提出问题和质询。记得一次审判债务纠纷中,当事人与原被告原来是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丈夫和被告的妻子都有股票账户,而且在股市向好时期,也都有不小的收获。因妻子是搞设计装潢的,所以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位工程队的老板,这个老板可能也知道了他们股票做得好,据说就陆陆续续把40余万元钱打入被告的账户,请被告给其投资股票,但原告却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去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当时的判决是股票账户内的所有股权和资金平分,但没有提到被告账户内的资金。去年下半年原告知道了被告在这个账户内有这么多财产,因此起诉法院主张被告账户内资金一半的所有权。因股市的低迷,原来的40余万资金也缩水成30余万,但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并且把那位工程队的老板二次请到庭审现场作证。但在法庭上,证人却不能提供双方交接这么多钱的确切证据,证人只拿出了据说当时自己在笔记本上那几年来陆陆续续记下的几笔现金支出账,有的的确可以和被告账户中资金存入的时间、数量相符。我拿到审判长交给我看的这份书证,立刻感到这的确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在仔细查看以后我发现书证中记载的几笔资金支出时间的跨度有五年以上,但其笔迹仿佛与实际时间跨度有些不一致。我把对书证真实性有点怀疑的想法告诉审判长时,审判长立即采纳了我的意见,质询了当事人,并且由此成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焦点,成为原被告一致同意进行鉴定后作为判决的依据。后来法定鉴定机构因为现在技术条件的局限性,不能鉴定出这份书证分别形成的确切时间。那最后的一审只能按已有的证据进行判决,但这已是后话。
还有一次是有关红木家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花了8000元钱买了某着名红木家具厂生产的陈列在店里的两件红木小家具,并且在选中的这两件小家具醒目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又拍了照片。到了送货的时候,因为原告装修房子没有完工,所以请求被告推迟送货。但到被告真的把这两件小家具送到原告家时,原告发现东西被掉包了,而且质量大相径庭。为此,原被告经消协调解不成,原告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一赔一。第一次开庭后;我参加了合议庭的讨论,当时原告留下的照片和红木家具中的一个小部件成了分析的焦点,大家认为被告不仅调换了原告原来签过字的两件小家具,而且有效合法的鉴定证明也认定这两件小家具不是原来原告照片上签过字的原件,但质量是否一样呢?于是我把自己仅有的少许红木知识和红木家具应该达到的加工质量在合议过程中谈了自己的看法,把原告留在法院的这个小部件作了分析,认为这个部件的加工明显粗糙、圆心严重偏离中心线、材质也不像定货单约定的那种红木材,配件的等级也很低。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虽然绝对不能算是内行,仅有的这点分析也非常肤浅,但二位法官还是非常认真地听取了我的意见。使我从心里感到担任人民陪审员实实在在的价值。再加上定货单上面的题头是那家着名的红木家具厂,而盖在下面的公章却有一个字和这家厂的名称不一样,据被告说那是这家着名家具厂的子公司。当然最后的判决是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审判处被告收回卖出的家具,其中的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