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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修订之后的保密法尊重我的知情权,除了满足周知世界的一己之私,还有期待我们的政府更为法治的考虑。我们的政府早已通过总理宣读过一份简称为“法治政府纲要”的承诺书,答应按照法治政府的定义,还我们一个廉洁的政府、高效的政府、透明的政府、守信的政府。正因为此,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让我们拿起知情权的鞭子,督促政府往公开、廉洁、高效、信用的方向跑。可是,我听说,跑着,跑着,就遇到了保密法的阻碍,闹出法规之间打架的笑话。且不论道听途说的消息是否可靠,我仍然希望修订后的保密法,像个人似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让两部可能相互抵触的法规和谐共处相得益彰,避免那些心怀鬼胎的官僚们,躲在充满鬼魅色彩的掩体中,打着“国家秘密”的幌子,肆无忌惮地捞钱劫色骗荣誉。
我希望国家秘密不再让我感到恐惧,不是要求修订之后的保密法放弃必不可少的暴力机器,而是希望暴力机器不要盗用国家秘密的名义,随意侵害我的个*利,干涉我的隐私,妨碍我的生活。什么样的信息才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谁说了算?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秘密的泄漏?等等这些问题都得说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们,你们需要避免我日后可能的麻烦。你们不能让我看着弹性空间甚大的法律条文,听专司保密调查的机构和个人,任意解释,随意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你们也不能让你们审议通过的这份法律文件,对涉密问题规定得过于笼统,使我无法厘清自己行为的边界,让我一不小心瞥见红头文件的时候,就手足无措,担心自己刺探了国家秘密,浑身不自在。面对一部分官方资讯,我希望它们不再是“皇帝的新装”,看得,说不得。我不愿意泄密,也不愿意因为恐惧而放弃言论自由的权利,为了保守天下人都知道的所谓“国家秘密”,而扼住自己的喉咙。
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我有知情的权利。我希望修订之后的保密法,不要让我这样的普通公民,一听见“国家秘密”四个字,就心生鬼魅,感到恐惧。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你们不要反过来问我,究竟怎样修订,才能保障我所珍惜的自由和权利。我得理直气壮地告诉你们,我不知道,因为立法的ABCD不是我的专长。更为重要的是,你们是我这样千千万万个纳税人花钱“聘请”的服务员,在你们努力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那天起,你们就用行动宣称你们接受了我们的委托,让我们满意是你们的职责。
做一个公开的无畏的选择的时刻到了
我们的记者和我们的同行告诉我们,令人望穿秋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主义法学家”的“炮轰”下,被暂且搁置了。以《草案》全民大讨论为契机,莫衷一是的违宪之争,将一个大时代的选择题,呈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代表而言,做一个公开的无畏的充满智慧的选择的时刻到了。
我们获悉,北京大学一位“*主义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断定《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开历史倒车”。他认为,《草案》改动了原《民法通则》,删去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违反了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
一如我们过去常见的那样,对这位“*主义法学家”的拥趸和批驳,也随之滚滚而来。网络世界中,一篇从所有制与所有权分离出发的文章,批驳那位“*主义法学家”错误地理解了公有制的内涵。他认为《草案》删除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政治表达并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原则,《草案》要表达的是“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同等重要”的思想。
究竟是前者在“奴隶般地抄袭苏俄民法传统和概念”,还是后者“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和概念”?这个看上去属于法学家时代的新话题,事实上是过去的“国私之争”的翻版。三年来,从修宪之争,到郎顾之争,再到刘国光的经济学“领导权”之争,直到当下的《草案》违宪之争,虽然话题由经济学转为法学,问题的核心并未发生变化:是重返国家所有制,还是强化市场化改革?
我们不愿以*说过什么没说过什么参与《草案》的争论。法学家们比我们更为清楚地懂得,法律来自于生活,再伟大的理论也敌不过常青的生命之树。我们诚挚地相信,国有产权并不必然高于私有产权,保护国有资产不是轻慢私产的理由,私有产权亦非当下贫富分化的根源。我们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们,是否与我们秉承一样的观念,但他们必须在争论的两者之间舍其一。站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