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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在此过程中,扮演“市场看门人”(Watchdog)角色的信用评级机构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广受业内外人士的质疑和谴责。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评级机构已经给予A、AA甚至AAA的高级别证券,在危机中都急速贬值,导致投资者大量亏损;评级机构在事后又更改证券评级,加速市场行情进一步恶化……评级机构不仅未能对危机做出及时预警,反而对危机的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人士甚至毫不客气地指出:“信用评级机构是这次危机的罪魁。”罪魁一说或许过于严重,但对于评级机构,有些问题还是有必要弄清的——评级机构究竟是一些什么样的组织?那些意味着低违约率的评级究竟是如何得出的?评级机构在此次危机中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市场还需要这样无益于投资者的评级机构吗?
金融危机解读之一(9)
金融危机中的信用评级业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1902年,穆迪公司的创始人约翰·穆迪将铁路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收集起来,进行统计和分析,并用A、B、C等符号表示不同公司的信用状况,这就是最初的信用评级。随着投资者对评级服务需求的增长,市场上开始出现信用评级公司,目前,以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和惠誉国际(Fitch Ratings)为代表的三大资信评级公司一直扮演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色。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公司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未剔除交叉部分)。三家公司对评级业的垄断局面,是三家公司在多年竞争中信誉的积累和监管部门对评级业进入门槛的设置共同造成的——在美国评级业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数百家评级机构残酷竞争的局面,最终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凭借更令投资者信服的专业表现和自身卓著的信誉,在混战中笑到了最后,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而各国监管当局出于规范市场发展的考虑,也对这三家机构在百年发展中的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纷纷将其列为“政府认可的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 NRSRO),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三家机构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形成行业门槛,致使其他新的评级机构难以企及。
信用评级的目的在于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即经济主体按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能力和意愿。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及外汇风险等,都不在信用评级的范畴之内,信用等级也不能反映这些风险的大小。
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它不能代替资本市场投资者本身作出投资选择。这就是说,一方面,信用评级是基于资本市场中债务人违约风险作出的,评价债务人能否及时偿付利息和本金。信用评级是为债权人提供服务,并不能为股权人判断股价走势作出说明;另一方面,评级结果只是一种专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不同,当出现评级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时,评级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引发了市场的强烈批评和谴责:2000年以来,美国开始大规模发行次级抵押债券,各评级机构就一直认定该类债券和普通抵押债券风险并无二致,并给予最高信用评级。而实际上,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已经有大量证据显示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借款人违约率大幅上升。直到2007年春季开始,各评级机构才开始将新发行次级债的评级调低,7月份后又大范围调低几乎全部次级债券的评级。仅在7月10日一天,穆迪就调低了超过400种此类债券的评级,标准普尔在同一天将612种债券列为观望,并在随后两天内调低了大部分债券的评级,这也成为次级债危机造成全球投资者恐慌的直接导火索。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低,接下来的几个月,下调评级的现象仍未停止:10月22日,标准普尔表示,他们将对210亿美元的CDO产品调低评级;10月26日,穆迪也表示约334亿美元的CDO产品将面临被下调的结果;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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