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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守孙邕见,出过勋。时营垒未成,但立标埒,邕邪行不从正道。军营令史刘曜欲推之,勋以堑垒未成,解止不举。大军还洛阳,曜有罪,勋奏绌遣,而曜密表勋私解邕事。诏曰:“勋指鹿作马,收付廷尉”。廷尉法议:“正刑五岁”。三官驳:“依律罚金二斤”。帝大怒曰:“勋无活分,而汝等敢纵之!收三官已下付刺奸,当令十鼠同穴”。太尉钟繇、司徒华歆、镇军大将军陈群、侍中辛毗、尚书卫臻、守廷尉高柔等并表“勋父信有功于太祖”,求请勋罪。帝不许,遂诛勋。勋内行既修,廉而能施,死之日,家无余财。……莫不为勋叹恨。
由上可知,法律并不能约束皇帝的淫威,然而,三官总算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毕竟比世人皆钳口不言好一点。又如《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言:
司马芝……迁大理正,有盗官练置都厕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狱。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赃物先得而后讯其辞,若不胜掠,或至诬服。诬服之情,不可以折狱。且简而易从,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从之义,不亦可乎!”太祖从其议。
司马芝的话,虽不合乎应把每一案件搞清楚的道理,但在专制法律动不动就酷刑拷打、每每冤杀无辜平民的残虐情况下,还是不无可取的。
大鸿胪秦称典客,汉景帝改称大鸿胪。王莽称典乐,东汉三国均称大鸿胪。大鸿胪掌与诸侯国及少数民族有关事宜。
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孙权因阴谋夺取荆州,遣使表示降操。及黄武元年(222年)孙权大败刘备后,又复叛魏。魏三公奏请“免权官,鸿胪削爵土”。说明鸿胪是掌管属国和少数民族事务的。曹丕对兄弟诸王颇苛刻,“兵人给其残老,大数不过二百人。”对曾与他争夺太子宝座的曹植更“事事复减半”。还不时向藩国调发士息。后来曹植向曹叡上书言:“被鸿胪所下发士息书,期会甚急。”可知向藩国调发士息,亦属大鸿胪职责之一。“鸿”,大也;胪,传也。皇帝接见诸侯或属国酋长时,掌赞礼者大声传呼之,故称大鸿胪,又称典客。传呼声与乐声并作,故王莽名之曰典乐。大鸿胪最经常的职掌即典诸侯王等朝见天子的礼仪。
宗正亦秦官,汉平帝时,王莽专权,改称宗伯。莽代汉,并其官于秩宗(太常)。东汉复称宗正。掌皇族与外戚事务。两汉皆以刘姓宗室充任。就史书所见,曹魏时任宗正者仅有曹恪、曹楷,分别见于《晋书》卷19《礼志上》及卷31《后妃·文明王皇后传》。未叙有具体事迹。魏既苛待亲族,又禁外戚干政,宗正之职自然处于无关紧要地位。司马氏专魏政之后,更以光录勋郑袤兼领宗正,表明宗正更不受重视了。
大司农秦名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武帝改称大司农。王莽先改羲和,继名纳言。东汉复名大司农。魏初设大农,黄初二年(221年)改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后汉书·志》第26《百官三》言大司农的职掌说:
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稟牺令,六百石,掌祭祀、牺牲、雁鹜之属,及洛阳市长、荥阳敖仓官,中兴皆属河南尹,余均输等皆省。
大司农到东汉时,虽仍说掌钱谷,但也只掌国家钱谷的不大部分,且主要附属机构已不存在,故经济颇形拮据。
三国为扰攘多事之秋,大司农的经济收入自然更差,因之只能供给一些如同水利工程之类的兴建工钱,如《水经注》卷9《沁水》注引《魏土地记》载魏野王典农中郎将司马孚给魏明帝上表曰:
臣被明诏,兴河内水利,臣既到检行……方石可得数万余枚,臣以为方石为门,若天亢旱,增堰进水……经国之谋,暂劳永逸,圣王所许,愿陛下特出臣表,敕大司农府给人工,勿使稽延,以赞时要。
由上可知,大司农的职掌之一是为兴修水利等事业出雇工钱。我们前已言及,典农官并不隶属于大司农。假若大司农是司马孚的顶头上司,他就不会绕过大司农而请求皇帝转“敕大司农府给人工”了。据《后汉书》卷41《钟离意传》:
钟离意……显宗即位,征为尚书,时交阯太守张恢坐臧千金,征还伏法,以资物簿入大司农。诏班赐群臣……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帝见司农上簿,大怒,召郎(尚书郎),将笞之。意因入,叩头曰:“过误之失,……臣位大罪重,郎位小罪轻,咎皆在臣,臣当先坐。”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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